【基本案情】
2026年03月11日
【基本案情】
宋民忠为现代建筑公司职工,具体从事房山区工地水电方面的工作。2012年2月13日下午宋民忠发生交通事故,北京市房山区公安局交通支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宋民忠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2013年5月8日,宋民忠向西城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其提交的申请工伤认定的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关于现代建筑公司的企业信息查询证明、裁决书、北京积水潭医院诊断证明书(病案号501213)、工伤认定受伤部位确认书及关于刘某明、宗某全的证人身份证明、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同年5月13日,西城人社局审查了宋民忠的申请材料后,认为符合工伤认定受理的条件,予以受理。随后,西城人社局向现代建筑公司送达了告知通知书,要求该公司自接到本通知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说明未提出对宋民忠工伤认定的理由或相关举证材料。在举证期限内,现代建筑公司向被告提交了《对未认定宋民忠工伤的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刘某明的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第1次)、2012年2月份车辆使用登记表、宋民忠的职业资格证书等材料。同年7月4日,西城人社局作出京西人社工伤认(1020T024674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确认宋民忠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现代建筑公司认为宋民忠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范围,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所作《决定书》。宋民忠认为西城人社局所作工伤认定结论合法。(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