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裁判要旨】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应判决予以撤销。但是,若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在程序上存在瑕疵,未影响具体行政行为的有效成立,考虑到行政程序公正与效率的价值衡量,人民法院不宜以此认定该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本案中,马鞍山市人社局向原告寄送举证通知的地址为马鞍山市雨山区三台路十七冶金结公司旁,寄送公司名称为马鞍山众新工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而实际上,马鞍山市雨山区三台路十七冶金结公司旁仅有马鞍山市众新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不存在马鞍山众新工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另据EMS快递签收记录显示,原告马鞍山市众新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已收到该举证通知。虽然被告马鞍山人社局在送达举证通知中存在瑕疵,但该瑕疵并没有实际损害到原告的举证权利,不应认定此行政瑕疵为程序违法。据此,马鞍山人社局对第三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3]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被告马鞍山市人社局作出马鞍山认定101972014047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https://www.daowen.com)

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