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后语】

【法官后语】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即将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法定依据和处罚决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进行申辩。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是一项基本的行政程序制度,其价值就是为公民实现行政法上的实体权利提供有力的程序依据和制度保障机制,体现现代行政法制的公平正义精神,也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

处罚告知书一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内容应与其一致,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变更,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应履行一个变更告知程序,否则处罚告知书作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则没有任何意义。结合本案,被告向行政相对人叶县常村镇红旗合作社(唐明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该告知书告知的处罚内容是:1.没收种子;2.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权利。但被告于2014年10月30日却对唐明录作出叶农(种子)罚[2014]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为:1.责令停止红旗一号(繁育材料)小麦种子的经营、推广;2.没收红旗一号(繁育材料)小麦种子4000Kg;3.罚款人民币10000元。本案被告在作出处罚前虽然履行了事先告知义务,但显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处罚主体和处罚内容不一致,因此笔者认为,被告叶县农业局应该履行告知义务,但被告没有告知相对人,因此被告的行政行为剥夺了原告的申诉权和辩论权。故,法院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原告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又判令了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https://www.daowen.com)

编写人: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人民法院 杨希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