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的重点在于如何认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及在显失公正的情况下,法院能否直接判决不予处罚。
在判断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首先,对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应从一个普通人的角度去理解,而不能站在行政机关的角度去评价。站在一个普通人的角度去看待行政处罚,如果大多数人都无法接受,认为处罚过轻或过重,则就可以认定行政处罚是显失公正的。其次,看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是否相当。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最大,则处罚就会最重,反之则会较轻。最后,审查行政处罚是否同等情况不同处罚或者不同情况下的相同处罚。这种情形发生在多人因同一违法行为应受处罚的情形下,如果违法情况相同但给予了不同的处罚或者违法情况不同但给予相同的处罚,均属于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形。
拘留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是最严重的一种处罚措施,要求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和社会危害性均达到了较严重的地步。具体到本案中,叶乾魁仅仅骂了乡土管所工作人员李世松一句“熊脸”,虽属违法行为,但从其违法程度及普通人的角度考虑,均不足以对其拘留五日,处罚明显显失公正。
对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人民法院能否判决不予行政处罚呢?对于不予处罚的情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分为法定不予处罚和酌定不予处罚两种。对于法定不予处罚的,如未满十四周岁的人或精神病人在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如果行政机关进行了处罚,处罚决定就是违法的,应判决予以撤销或判决违法,不存在变更的问题。但对于酌定不予处罚的情形,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相应的裁量权,是否处罚由行政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如果符合条件可以不予处罚而行政机关进行了处罚,此时就涉及行政处罚的合理性问题,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的范畴。(https://www.daowen.com)
法院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使变更权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进行,既可以变更处罚的幅度,也可以变更处罚的种类。不予处罚虽然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但却属于行政处罚适用时的特殊情形,如果行政机关对符合酌定不予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人予以处罚从而导致处罚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为不予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杞县公安局对叶乾奎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该条规定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处罚,再次违反的,从重处罚。在对此条理解时应注意后一违法行为必须达到行政处罚的标准,在处罚时才能从重,如果后一违法行为达不到行政处罚的标准,就不存在从重的问题。
编写人: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