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08年1月14日,安岳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即本案被告)向原告邓才颁发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其中载明“经营范围:机动客三轮(安岳县城区内),证件有效期2008年1月14日至2012年1月14日”。许可期限届满后,被告先后两次分别同意原告延期经营一年,至2013年12月31日,许可期限届满。2014年6月13日,原告向被告提交申请书,申请被告许可其机动三轮车道路运输经营权延期、将机动三轮车更换为出租车进行经营。被告收到申请后经集体讨论,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安交运许不字2014(013)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于2014年7月2日向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送达。原告不服,认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被告在未进行检测或检验的情况下直接认定原告的机动三轮车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属于不能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其不予许可决定书。被告则认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前的检验、检测前提是拟投入经营的车辆必须符合《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13)》、《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规定的客运车辆,被告未对原告的机动三轮车进行检验、检测不违背法定程序,故请求维持其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