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裁判要旨】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成都市人民政府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交给成华区政府办理,并告知了谢惠容等九人,因成华区政府未退还申请,应视为受理了申请。而谢惠容等九人对成华区政府进行答复没有异议,故谢惠容等九人与成华区政府之间已经建立起了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关系。成华区政府一直未向谢惠容等九人作出答复,诉讼中,也未提交证据证明需要延长答复期限或存在不计入答复期限的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成华区政府和成华国土局是不同的机关法人,成华国土局的答复不能视为成华区政府履行了答复的职责。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成华区政府在判决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谢惠容等九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成华区政府持原审意见提出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成华区政府对谢惠容等九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具有根据情况作出答复的行政职责。成都市人民政府将申请转交给成华区政府办理,并告知了谢惠容等九人,因成华区政府未将申请予以退还,应视为受理了申请。同时,谢惠容等九人对成华区政府应当对其进行答复没有异议,故成华区政府即具有根据申请内容作出答复的职责。成华区政府一直未向谢惠容等九人作出答复,也未提交证据证明需要延长答复期限或存在不计入答复期限的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https://www.daowen.com)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3]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