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要旨】
2026年03月11日
【法院裁判要旨】
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岳池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岳池县人民政府征收九龙镇麻柳桥村六组集体土地的具体实施机关,应对征地补偿、人员安置、房屋拆迁补偿等制定具体的方案,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原告韩书国等十二人向被告岳池县国土资源局递交了《征地安置申请书》,十二名原告是否属于征地拆迁安置对象、是否应该进行房屋拆迁安置等,应由被告岳池县国土资源局进行甄别后作出相应的决定,这是国土资源局的法定职责范围。在十二名原告提出征地安置申请后,岳池县国土资源局应该向十二名原告作出明确的答复,告知十二名原告哪些人属于安置对象和如何进行安置,对不属于安置对象的人员应说明相关的理由。被告岳池县国土资源局至今未向韩书国等十二名原告作出明确的书面认定意见,是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岳池县九龙镇人民政府向韩荣川作出的信访答复,是对信访事项进行的处理,不能证明岳池县国土资源局已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被告已履行相应法定职责的辩论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韩书国一家主张的40.8平方米的房屋,与冉淑珍、冉素华、冉素兰三姐妹主张继承的40多平方米的房屋是否重合等问题,应由行政机关根据调查结果进行认定,这是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人民法院不能以司法权代替行政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定被告岳池县国土资源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对韩书国等十二名原告的《征地安置申请书》作出相应的决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