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史某义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后羁押于看守所内,此期间产生的人身损害问题属于公安机关在行使刑事侦查权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史某义近亲属认为公安机关、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等不作为情形,且与公民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受到伤害存在因果关系的,受害人取得赔偿的权利应通过刑事赔偿程序解决。因史茂群、史曜晖、史贵臣、史维民、史雪峰、史维迁的诉讼请求事项不属行政赔偿受案范围,故法院不予支持。故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史茂群等6人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相关侵犯人身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上诉人所称史某义被违法刑事拘留,以及其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患病,公安机关、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等不作为情形,均属上述条款规定的刑事赔偿范畴,受害人的国家赔偿申请应通过刑事赔偿程序解决。故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项不属行政赔偿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认定史茂群、史曜晖、史贵臣、史维民、史雪峰、史维迁的起诉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并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裁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