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要旨】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告西陵区政府在宜昌市人民政府征收大树湾村集体用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被批准后,发出公告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实施,是履行其法定职责。在拟征大树湾村集体土地前,被告相关职能部门作出了《征前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并以适当方式送达至村、组。《征前告知书》对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主要内容进行了详细的告知;《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被征土地所有人和被征地农户对被征用土地相关事宜有要求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听证的权利。同时,大树湾村委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也进行了确认。原告诉称不知道《征前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与事实不符合,对此,2012年6月18日大树湾村委会召开第八届村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内容可以印证。《听证告知书》规定的“5日之内”可以提出听证申请,与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不符合。征收大树湾村集体土地依法批准后,被告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被告所属职能部门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与《征收土地公告》同时一并公告,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被告在拟征土地批准前,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的确认虽与《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管理的决定》的规定有不一致之处,即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没有证据证明经被征地农户确认,但是双方当事人对拟征土地的面积、性质没有争议,而影响被征地农户利益最大的是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确认,因《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已明确为据实补偿,即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后清点、实施征收前确认。故不影响被征土地使用权人的实体权利。《征收土地公告》没有明示征地批准时间,确有不当之处。被告作出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程序上虽有瑕疵,但是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征收土地公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https://www.daowen.com)
驳回原告黄正富、魏修贵、黄正宝、黄正忠、龚军、黄庭梅要求撤销被告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公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