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后语】
现实中,行政机关出于规避职责,降低涉诉风险以及长期信访工作思维,习惯于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交下级机关或部门办理。本案就非常典型,在案件中存在两次转办,而法院认可了一次,否定了一次,其理由在于:
1.转办不等同于行政委托。在行政委托中,不发生职权职责、法律后果及行政主体资格的转移。假设政府信息公开的转办属于行政委托,则承办单位应当以转办单位的名义向申请人作出答复,这一点与现实中绝大多数政府信息公开承办单位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答复是完全不同的。
2.对转办的认定应当回归相对人的申请本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相对人向行政机关说明理由,提出公开相关信息的请求的过程,其主要的内涵应当侧重于要求公开或者作出答复的意思表示,而非侧重于提交申请的动作。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将申请转交给其他机关办理,如果申请人对转办予以认可,则可以视为申请人与承办机关之间形成了新的申请关系,承办机关即应当基于这个新的申请负担起以自己名义向申请人做出答复的义务。
(1)对于本案中第一次转办,即成都市人民政府转给成华区政府的行为:成都市人民政府在转交成华区政府的同时,告知了申请人。虽然告知的理由并不严谨,但由于申请人对成都市人民政府将申请转交成华区政府没有异议,并且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成华区政府答复的实际行动对转办的行政行为予以了认可,故申请人具有要求成华区政府答复的意思表示。虽然没有直接向成华区政府递交申请,但仍应视为申请人与成华区政府之间建立起了新的申请关系。故法院对成都市人民政府的转办行为予以了认可。(https://www.daowen.com)
(2)对于本案中第二次转办,即成华区政府转给成华区国土局的行为:成华区政府既没有告知申请人,又没有得到申请人的事后认可,这种转办行为与法无据。虽然成华区国土局作出了答复,但由于转办机关和承办机关是不同的机关法人,都有根据法规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职责,故成华区国土局的答复不能视为成华区政府履行了答复的职责,应当认定成华区政府没有履行法定职责。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本案中涉及的两种类型的转办外,还存在另一种转办形式,即转办机关将申请交给承办机关研究,要求承办机关将相关结论书面回复转办机关,再由转办机关直接将上述书面回复交给申请人。对于这种形式,首先,转办机关完成了答复的义务,履行了法定职责;其次,承办机关的书面回复是向转办机关做出,而非直接向申请人作出,如果申请人认为对该回复不服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以转办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编写人: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史晓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