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石玉高、安云霞系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高塘村村民,其于2013年8月16日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被告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周村分局申请公开周国土资信报字(2010)第5028号吴某东签发的《关于反映周村汽配城安置补偿低的报告》,要求公开的形式是原件的复印件。被告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周村分局在收到原告石玉高、安云霞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13年9月10日向原告石玉高送达了周国土资信报字(2010)第5028号吴某东签发的《关于反映周村汽配城安置补偿低的报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原告安云霞送达了周国土资信报字(2010)第5028号吴某东签发的《关于反映周村汽配城安置补偿低的报告》,该报告的主要内容为周村区高塘村区片土地补偿价格为5.1万元/亩。原告石玉高、安云霞对收到的报告内容不予认可,认为其申请公开的是内容为土地补偿价格为6.0万元/亩的报告,而不是被告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周村分局向其送达的土地补偿价格为5.1万元/亩的报告,被告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周村分局未履行向二原告公开该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石玉高、安云霞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原告石玉高、安云霞于2013年8月16日向被告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周村分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其按照申请内容对周国土资信报字(2010)第5028号吴某东签发的《关于反映周村汽配城安置补偿低的报告》予以公开,但被告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周村分局未按规定时间公开,侵犯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周村分局将周国土资信报字(2010)第5028号吴某东签发的《关于反映周村汽配城安置补偿低的报告》予以公开。(https://www.daowen.com)
被告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周村分局辩称,原告石玉高、安云霞向被告周村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被告已经于2013年9月10日、2013年11月19日分别送达了原告石玉高、安云霞,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