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6年03月11日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7日17时许,裴某、朱某华与宏高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罗某高商谈业务结束后,朱某华向裴某索要以前的债务,双方发生争执。朱某华抢走裴某的轿车钥匙并电话联系朋友,将裴某停放在宏高节能材料公司门口的苏MNC×××轿车开走,裴某遂拨打110报警。被告下属的滆湖派出所派民警前往现场处警,民警对案件进行协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次日,裴某多次致电,要求被告帮助其要回牌照为苏MNC×××的轿车,被告民警告知裴某,此为民间纠纷,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后被告查明,牌照为苏MNC×××轿车的登记车主为本案原告张郑。裴某与张郑分别于2013年11月8日、11月19日前往被告处,要求被告帮助其找回该车。2013年11月28日,朱某华来到滆湖派出所,并向民警出具了裴某签字的借条和还款承诺书,民警告知其该车登记车主不是裴某,并要求朱某华依法解决纠纷,归还车辆。朱某华坚称,只要裴某偿还剩余债务,就可以将车归还。后原告张郑于2014年1月13日向被告提交申请书,要求被告对朱某华进行治安处罚,被告未答复,也未对朱某华进行治安处罚。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对朱某华进行治安处罚的法定职责。(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