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04年1月1日,宁西村委会将位于本村村东的32亩草地发包给张某利,承包期限25年,自2004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止。2004年2月24日双方到宁安市公证处公证承包合同效力。2005年4月28日,张某利以32亩草地为出资与刘某余、刘某奎三人签订合伙植树协议。2012年3月30日经宁西村委会同意,张某利将其承包的32亩草地中的15亩草地转包给张庆春,承包期16年,自2012年3月30日至2028年12月31日止。2013年7月25日,宁安市林业局接到报案称涉案地块被原告挖鱼池和建彩钢房。经初查,宁安市林业局于2013年7月29日正式立案,进行调查核实后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宁森公林罚决字[2013]第00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张庆春擅自在刘某余、刘某奎、张某利共同承包的林地内建房、挖鱼池,面积共计6001平方米。并作出责令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前将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恢复原状,并处以120020元罚款。原告对此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宁森公林罚决字[2013]第00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