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后语】
目前法院受理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的依据来源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行政不作为又包括一种特殊形式,即形式作为而实质不作为。所谓形式作为而实质不作为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虽然启动了行政程序但是并未实质性地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行政不作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在很多情况下不仅不亚于作为性的行政违法行为,甚至要大于作为性的行政违法行为,尤其对这种形式作为而实质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因其行为的隐蔽性而往往为人们所忽视,该种行为以积极的形式出现而产生的却是不作为的实际效果。为了有效遏制行政不作为,切实推进依法行政,人民法院对行政权进行合理的干预与司法审查是一条重要的渠道。
本案系不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该类案件中,法定职责的存在是前提,所以首先要看被告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故被告接到原告的报警后依法出警并做出相应处置是其法定职责。
被告三次出警都没有解决其问题的本质。该行为的本质就是行政不作为,被告的三次出警也只是做到了形式上的作为。其具备以下要件:第一,行政主体负有法定义务,这是该行为的前提条件;第二,行政主体在形式上已经有作为表现,这是该行为的形式表现,也是区别一般行政不作为的特征所在;第三,行政主体在实质上并没有达成法定的目标,且这种未达成是行政主体具有达成的可能性而由于其主观上的原因所造成的,这是该行为的核心要件,也是该行为区别于行政作为的特征所在。本案中,原告因车辆受到损害向被告报警,被告接到原告的报警后依法出警并做出相应处置是其法定职责。被告接到报警后虽然出警,形式上表现为作为,但被告并未对警情予以妥善处置,以致原告报警三次,被告出警三次,却仅有一份对原告刘开国作的询问笔录,该份证据也无法证明其对警情予以了妥善处置,就属于形式作为而实质不作为,即没有履行法定职责。(https://www.daowen.com)
需特别注意的是,实践中对于行政作为和行政不作为要作具体的分析。例如,对于行政相对人请求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之法定职责的行为,就要根据不同情况加以判断。如果行政机关在程序上已经作为,而且手段、措施等均已到位,则不论其结果如何,均是作为。如果行政机关虽然在程序上已经作为,但是其手段、措施等均有违常理,从而没有达到行政相对人所诉求的目的,则应当视为不作为。审判过程中就要求行政机关对自己已经履行职责担负举证的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则承担败诉的后果。
编写人: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倪晓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