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后语】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的核心要义在于如何评价房屋征收部门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程序正当性。围绕这个问题一二审法院之间存在截然不同的认识:一审法院认为,房屋征收部门在备选评估机构名录确定后,擅自作出增减调整确的行为仅属于程序瑕疵,不应认定为程序违法,不能据此否定评估结果的公正性。二审法院则认为,备选评估机构名录确定并公示后即具有公定力,非经被征收人一致同意并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调整,房屋征收部门在实际抽签时改变备选名录,增加或减少评估机构的行为应当定性重大程序违法,由此选定的评估机构不具有合法性,该评估机构所作出的评估结果不具有公正性,政府据此评估结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系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判决撤销。

“走市场化征收补偿”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要求,有助于减少房屋征收补偿中的矛盾纠纷,提高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公信力,切实维护广大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市场化原则的最主要体现就是被征收房屋价值应通过市场化评估确定,彻底改变了原有的政府指导定价的做法。为实现这一目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将作为中立第三方的评估机构的选定权赋予了房屋被征收人,该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也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可见,合法、民主、正当是评估机构选定遵循的基本要求,也是房屋征收部门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守的根本准则。本案中,房屋征收部门在协商选定阶段、投票选择阶段以及通知被征收人抽签选择阶段均公布、公示的备选评估机构均是方元公司、中泰公司和恒佳公司,而在实际组织抽签时,房屋征收部门却对备选机构进行了增减,减少了原参选的中泰公司、恒佳公司,增加了其他评估机构,直接违反了江苏省贯彻征收补偿条例意见规定评估机构选定程序,也违背了公示、公信、公定的一般行政法原则,是对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的公然违背,足以让被征收人对评估程序产生怀疑,无法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由该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值报告也不能作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证据,应当认定本案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需要指出的是,受到“重实体轻程序”传统观念影响,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中对程序仍缺乏必要关注,违反法定程序、违背正当程序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急需通过完善行政程序立法,补给行政程序规则,强化程序审查监督力度等方式推动行政行为程序化和规范化,有效预防和减少行政程序纠纷。(https://www.daowen.com)

编写人: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元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