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后语】

【法官后语】

环保行政处罚不属于复议前置案件,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中向原告交代的救济渠道有行政复议权和直接起诉权,原告选择了申请行政复议,但原告正式向被告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时的时间点已经超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代的60日申请期限。原告在起诉及庭审抗辩中均提出在申请期限届满之前,通过信访渠道已经向复议机关即文昌市政府分管副市长递交过对行政处罚的异议材料,认为应视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递交过行政复议申请书。那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通过正式渠道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而是通过信访渠道形式向分管副市长递交异议材料是否能够视为提出了复议申请或是可以认定为申请期限中断。本案中,从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来看,可以证明原告确实向复议机关即文昌市副市长递交过书面异议材料,但并没有直接确实的证据证明原告所递交的书面材料就是行政复议申请书;另外,原告作为一个市场主体,已经营多年,应该是一家正规成熟的公司,国土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已经明确交代了不服处罚的救济渠道和期限,原告是明确知道申请救济的法律程序和期限要求的,但其没有按法律程序申请救济导致申请救济的期限逾期,其责任应由自己承担,故原告的主张和辩解不能成立。

编写人: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王东史(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