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原告与第三人曾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给第三人缴纳了工伤保险。2013年10月10日,在原告与第三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果后,第三人从原告会议室椅子上起身时不慎摔倒在地上。后第三人至第一附属医院进行诊治,被诊断为右髋部术后、臀部外伤(皮下组织挫伤)。

2014年1月22日,第三人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诊断证明、劳动合同等材料。2014年1月27日,被告作出京朝人社工受字[2014]第0211601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随即展开调查程序。2014年2月20日,被告对第三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第三人在调查中称其与原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告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原告的上班时间为早9:00至晚5:30,在当天12:50原告与其未就解除劳动关系一事达成一致意见时,其从椅子上起身时摔倒在地上。2014年2月24日,被告对原告委托代理人任某平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任某平在调查中称,事发当天原告试图说服第三人与原告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遭到第三人的拒绝,于是原告向其出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附件,但第三人拒绝签字,原告总经理及法律顾问当着第三人的面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加注第三人拒绝签字的情况,第三人表现情绪激动,随后在从座位上站起来时顺着椅子滑坐到地面;原告认为第三人的伤情不属于工伤,因为在事发当日原告已经与第三人解除了劳动关系。当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关于孙筱萍在达信北京办公室摔倒的情况说明》及附件。同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告知原告如果认为第三人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自收到该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交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不属于工伤的证据材料。2014年3月3日,原告作出《关于孙筱萍摔倒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的答复意见》,并将该意见及所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邮寄凭证等材料提交给被告。被告经过审查,认为第三人所受的臀部外伤(皮下组织挫伤)构成工伤,故于2014年3月4日作出被诉的京朝人社工伤认(1050T026247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向第三人和原告进行了送达。原告不服,即向本院提起了本次诉讼。(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