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6年03月11日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19日,张仁德向国土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表中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一栏为“C1000002008087120000×××号采矿许可证的申请资料”。国土部受理后,告知张仁德需延长答复期限。2012年12月21日,国土部向斯达莱特公司发出《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公开香炉山白岗岩矿申请资料意见的函》,要求斯达莱特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是否同意公开申请资料的意见书面回复。2012年12月26日,斯达莱特公司回复国土部,不同意公开香炉山白岗岩矿申请资料及所有相关资料。2013年1月5日,国土部作出国土资公开告知[2013]001号《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下称被诉告知书),主要内容为:关于张仁德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国土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书面征求了斯达莱特公司的意见。斯达莱特公司书面回函不同意公开该矿申请资料及所有相关资料。鉴于上述原因,国土部依法不能公开该矿申请资料。2013年1月13日,张仁德收到被诉告知书。后张仁德针对被诉告知书向国土部申请行政复议,国土部于2013年4月15日复议维持了被诉告知书。张仁德不服,以国土部认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并据此决定不予公开是错误的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被诉告知书,并责令国土部公开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
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明确认可涉案采矿权许可证申请材料中的原采矿许可证正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涉及斯达莱特公司的商业秘密。(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