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后语】

【法官后语】

安岳住建局在对刘积斌作出处罚决定前,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已足以认定刘积斌在其个人独资企业厂房内确有违反规划的违建行为,也按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了程序。如安岳住建局在其处罚决定书中明确违法建筑的性质、四至界限、面积等事实,该处罚决定应是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具体行政行为,刘积斌的违法行为也将受到制裁。但恰恰因安岳住建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规范,导致了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失效,使前期所作大量工作付之东流,甚是遗憾。所以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但要重视前期的调查取证工作,搞清事实,履行完法定程序,也应制作好其行政文书,不能有丝毫马虎和不严谨,行政文书犹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但要对执法程序进行完整的记载,也要对确认的事实进行详细的叙述,结果特别是行政处罚的结果应明确,具有可执行性。

安岳住建局作为安岳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依《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安岳住建局根据举报对刘积斌个人投资设立的制剂厂厂内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了查处。根据安岳住建局执法人员询问刘积斌、现场勘验、勘验照相等程序取得的证据,结合规划图纸等依据所证明的事实,可以确定刘积斌在其投资设立的厂内进行了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违法建设,其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安岳住建局通过告知刘积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等方式,在保障了刘积斌应享有的权利情况下,作出了安住建(2012)074号行政处罚决定。但根据该决定的处罚内容“限你于2012年11月16日前拆除制剂厂内违法搭建的钢架结构房屋”分析,该处罚决定因未就违法建设的面积、四至界限等内容予以记载,致限期拆除的违法建设指向不明确,使该处罚决定不能得到具体落实和执行,该情形属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故该行政处罚决定应依法予以撤销。一审法院以“结合刘积斌在行政执法程序中签字认可的现场笔录,可确定违法建(构)筑物的现状,处罚决定书表述上的瑕疵不足以影响安岳住建局认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行为的基本事实”为由维持安住建(2012)074号行政处罚决定属适用法律错误,该判决应依法予以撤销。(https://www.daowen.com)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是《行政诉讼法》的目的之一,也是行政审判工作职责所在。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有待提高。该案撤销了安岳县住建局对违法建筑指向不明导致其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的处罚决定,发挥了行政审判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效能。

编写人: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