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泗阳县政府于2012年6月3日作出泗政征[2012]9号《房屋征收决定》,对众兴镇淮海路北侧、桃源路东侧、繁荣路西侧、桃源菜场南侧世纪广场一期旧城区改建项目规划红线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施有方、张士华名下的房屋位于该征收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共计645.47平方米。在规定时间内,该征收地段被征收人未能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经征收部门组织抽签选择,确定宿迁市方元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方元公司)为该征收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经方元公司评估,被征收人施有方、张士华的房屋价值4373043元。因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征收部门与施有方、张士华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泗阳县政府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泗政征补[2013]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其主要内容为:“一、对被征收人施有方、张士华坐落于泗阳县众兴镇桃源北路东侧(丘地号70148)产权证号为泗房字第011664号的房屋实施征收;二、被征收人如选择货币补偿,按照宿迁方元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评估和《世纪广场一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被征收人应得的货币补偿数额为:1.房屋补偿费为4373043元;2.附属实施补偿费为83675元;3.搬迁补助费6454.7元;4.临时安置补助费69711元(按18月个计算);5.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174922元;6.土地出让金退还126854元。上述六项合计人民币为4834659.7元,已全部存储于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三、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按照《世纪广场一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安置地点世纪广场营业房(内街)面南36#、37#、38#,住宅1#×××、1#15A××室共计580.11平方米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与被征收房屋价值差额部分及被征收人应得的附属装修实施补偿等按照《世纪广场一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结算。限被征收人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与泗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施有方、张士华对该补偿决定不服,向宿迁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宿迁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2013)宿行复046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泗阳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另查明,2012年6月4日,征收部门作出《关于房屋征收估价机构协商选择公告》,公布被征收人可以协商选择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三家,分别是宿迁市恒佳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恒佳公司)、淮安中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下称中泰公司)、方元公司。2012年6月9日征收部门作出《关于协商选择估价机构结果的公告》,公布协商选定未能形成多数意见,决定通过投票方式选定估价机构。2012年6月14日,征收部门作出《关于抽签选择估价机构的公告》,公布经被征收人投票,恒佳公司得30票,中泰公司得27票,方元公司得12票,均未超过半数,决定在6月17日从该三公司中公开抽签选择评估机构。2012年6月17日征收部门作出的《估价机构抽签选择结果公告》以及公证机关的《公证书》载明:抽签过程中参选评估机构为五家,分别是方元公司、宿迁市钟吾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江苏博文房地产土地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江苏中证土地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徐州联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但公证机关工作人员制作的抽签现场记录载明,参选机构只有四家,分别是方元公司、宿迁市钟吾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江苏中证土地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徐州联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