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要旨】
2026年03月11日
【法院裁判要旨】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告接到原告的报警后依法出警并做出相应处置是其法定职责。本案中,原告因车辆受到损害向被告报警,被告接到报警后虽然出警,但被告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因无证据证明对受损车辆进行拍照、通知兴桥宾馆法定代表人罗某鑫进行协调以及双方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故无法证明其对警情予以了妥善处置。其次,被告出警三次,仅对原告刘开国作了询问笔录,该份证据也无法证明其对警情予以了妥善处置。第三,对于被告所称原告报警原因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人民警察的职权范围的说法也不成立,因为原告向被告报警,不论是何原因,被告都应该根据原告的报警原因,作出妥善处理。最后,法院判决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对原告刘开国报警后的行政不作为违法。
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被上诉人刘开国因车辆受到损害向上诉人江津区公安局报警,上诉人江津区公安局接到报警后虽然三次出警,但仅对被上诉人刘开国作了询问笔录。虽然上诉人江津区公安局称其对受损车辆进行了拍照,并通知宾馆法定代表人罗某鑫到派出所进行协调未果,但上诉人并未向法院举证能够证明其做了上述处置工作的相关证据,最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