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要旨】
2026年03月11日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被告提交的被诉裁决书送达回执上没有原告及其成年家属的签名或盖章,且根据庭审情况及证据,送达回执上签字的两位见证人亦不能确定被告于2014年3月18日已将被诉的裁决书依法送达给原告,故被告关于原告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告符合本案的起诉条件。被告在作出被诉的裁决书之前,已经知道涉诉宅基地内的房屋存在纠纷,且原告持有法院的法律文书,但被告并未对此进行调查,导致其作出的被诉裁决书遗漏了涉诉宅基地内建筑物的相关权利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另,因被告提交的送达回执上的两位见证人不能证明被告已将被诉裁决书依法送达给原告,故被告的执法程序违法。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3目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撤销被告作出的顺建裁字〔2014〕18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https://www.daowen.com)
宣判后,三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