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建造临时工棚,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原告主张工棚既不是永久性建筑物、构建物,也不属于“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范畴,依法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核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等材料。原告因尚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向被告申请核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时,未能提交“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提交的材料不齐全,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行政许可申请作出不予许可的行政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请求判决撤销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程广才的诉讼请求。
程广才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申请办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提交齐全的申请材料。被上诉人经审核,认为上诉人所递交的申请材料尚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要求上诉人提交该项批准手续,而上诉人却认为其所申请办理的事项不需要递交该项审批手续而拒绝递交。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核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等材料,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处理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https://www.daowen.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8]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