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赵万琼通过分家、继承和受赠予的方式取得了其父赵某全在岳池县九龙镇麻柳桥村二组拥有产权的房屋64平方米和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25平方米。2014年4月19日,原告赵万琼通过委托代理人杨某国以邮寄送达的形式,向岳池县人民政府提交了《赵万琼申请岳池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申请书》,2014年4月28日岳池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岳池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赵万琼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的通知》,此后送达给赵万琼,赵万琼不服,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该通知违法,并予以撤销。(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