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5月14日制订了《连云港市市区危旧房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于2013年4月15日制订了《连云港市加快市区旧城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涵盖连云港财经学校A西地块旧城改造项目,后该房屋征收项目纳入新浦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专项规划的审查函。2012年6月29日,原新浦区房屋征收局拟订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同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2012年7月19日,原新浦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连云港财经学校A西地块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结果的公告》,选定中信评估公司,并于7月20日进行了公证。2013年6月25日,原新浦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附同日作出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决定对连云港财经学校A西地块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原告位于海州区民主西路同心巷11-2×号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3年8月23日,中信评估公司对位于原新浦区民主西路同心巷11-2×号房屋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同年12月17日,该《房地产估价报告》经公证送达与董某珍。原新浦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7月2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于7月7日邮寄送达与原告,并经公证。原告不服,于2014年9月9日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连行复第6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海州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原告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违法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赔偿原告因被告违法征收造成的各项损失约200万元。被告认为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程序合法,对原告的征收补偿方案合理合法,未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另查明,涉案被征收房屋原为原告刘永海父亲刘某文、母亲孙某钰共有,孙某钰于2005年3月3日去世。2008年1月9日,经公证,被征收房屋的一半为孙某钰遗产,应由其丈夫刘某文、长子刘永海、次子刘忠某、长女刘某共同继承,刘某文、刘忠某、刘某放弃继承,孙某钰所遗房产由原告一人继承。(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