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6年03月11日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7日,原告朱桂英向被告南通市发改委申请公开第三人宝隆公司提交的《关于北街地块改造项目的立项申请》及相关附件以用于维权。2013年10月12日,被告南通市发改委向第三人宝隆公司出具《征询函》,询问第三人宝隆公司是否同意将涉案信息向原告朱桂英提供。2013年10月12日,第三人宝隆公司向被告南通市发改委出具《回复函》,表示不同意将涉案信息公开。被告南通市发改委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通发改信复[2013]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关于原告朱桂英申请公开“北街地块改造项目的立项申请(宝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2004]字60号及相关附件)”,属于过程性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原告朱桂英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2013]苏发改行复第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被诉答复依据理由不全面,存在瑕疵,但南通市发改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职责,作出维持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复议决定。
原告朱桂芳认为被诉答复以过程性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为由答复不予公开,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判决撤销被告南通市发改委作出的答复。(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