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6年03月11日
【基本案情】
原告李冬梅诉称,2014年6月17日,原告无故遭到石榴庄村委会主任殴打致伤。原告报警后,被告没有按照《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在5分钟内到达;没有按照《北京市公安局执法大纲》的规定进行录音录像;没有按照《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抓捕、看管和监视犯罪嫌疑人;没有按照《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做出警记录,制作法律文书”的规定给原告及证人制作笔录。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人民警察法》,应该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4]《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及公安机关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由于被告的违法行为,致使原告的权利无法得到主张,给原告的权益造成重大伤害。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被告于2014年6月17日接到原告报警后,没按规定时间出警、出警没有录音录像、没给起诉人制作笔录、没给现场证人制作笔录、没有控制嫌疑人等出警行为违法。(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