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房屋系经盱眙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征收,拆除时有盱眙县公安局、县城管局、县房屋征收办公室等有关单位人员到场,被告虽否认组织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并称是由盱城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但其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结合本案视听资料及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本院认为可以认定被告盱眙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了上述强制拆除行为,系本案适格被告。关于被告所称争议房屋系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拆除,并非行政强制拆除的问题。本案中,原告王乔峰与第三人承包合同约定期满后,因双方争议未解决,双方尚未就屋内物品进行交接和腾空。虽然第三人与征收部门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但是被告在组织有关单位实施拆除之前,对于被拆除房屋中是否还存在原告财物这一事实未予查清,亦未对原告进行通知即进行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盱眙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1月29日对盱城淮河东路75号(人武部院内)盱眙县八一大酒店进行行政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https://www.daowen.com)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