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政府组织房屋征收工作应当严格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评估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江苏省征补规定》等规定进行。一、被告征收过程中评估机构的确定违反法定程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和《国有土地上房屋江苏省征补规定》第十条“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遵循的程序规定,被告未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未接收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致无法公布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备选”的规定可得出其程序违法之结论。另被告于2012年7月19日发布《关于连云港财经学校A西地块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结果的公告》,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即先发布评估机构选定结果的公告,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二、《房地产估价报告》未送达原告。2013年12月17日,被告将《房地产估价报告》公证送达与董某珍,董某珍非原告同住家属,也未经原告授权接收,故认定被告未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与原告,违反了《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关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的规定,导致原告申请复估和申请鉴定的法定权利无法行使,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三、涉案被征收房屋原为原告刘永海父亲刘某文、母亲孙某钰共有,孙某钰去世后,经公证,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由原告刘永海一人继承,故涉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刘永海和其父亲刘某文,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列被征收人为刘永海,漏列刘某文,致刘某文无法行使作为被征收人的相关权利,属于程序违法。综上,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违法征收造成的各项损失约200万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所称损失系由被告所致,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3]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撤销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7月2日作出新区征补字[2014]第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同时驳回原告刘永海要求被告赔偿其因被告违法征收造成的各项损失约200万元的诉讼请求。(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