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0年8月20日,马某美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房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批准逮捕。2011年8月12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马某美判处有期徒刑3年,马某美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发回重审。2012年11月22日,因马某美患高血压(3级)、腔隙性脑梗死、颈椎病、青光眼,被房山法院取保候审。2012年12月18日,房山法院对马某美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同日由房山区看守所收监执行。2013年3月13日,马某美刑满释放。2013年4月5日,马某美被北京市房山区中医医院确诊为子宫内膜腺癌,后于北京肿瘤医院进行手术治疗,2013年5月22日北京肿瘤医院疾病诊断书显示:术后恢复好,予以出院。马某美在被刑事拘留及执行刑罚期间,均羁押在房山区看守所。
另查,马某美在房山区看守所羁押期间,良乡医院驻看守所医务室按照公安部规定的对在押人员进行半年五项体检的要求,多次对马某美进行了心电图、胸片、血压、血常规、B超等五项体检,历次检查提示有:脂肪肝、多发性肝囊肿、T波改变、甘油三酯高、血压高等,其余未见明显异常,以上检查均有档案记录。因马某美自诉颈椎病致身体不适,看守所于2012年10月10日带其到良乡医院进行颈椎、腰椎核磁共振检查,诊断为颈椎病、腰椎病。马某美没有向问诊医生反映其下体出血的情况。因2012年10月10日、10月15日马某美两次在监室内报头晕伴左侧肢体无力、视物模糊等症状,看守所及时带其出所就医,到良乡医院进一步检查,诊断结果为:高血压3级(极高危),腔隙性脑梗死、颈椎病。2012年11月22日,马某美因上述病症被取保候审,2012年12月18日,马某美第二次被收监。(https://www.daowen.com)
马某美后向房山公安分局提出赔偿申请,认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其下体出血长达一年多,特别是收监执行后病情更加严重。期间,其多次向狱警和管教反映,请求诊断和治疗,但看守所没有重视,只答复其属于妇女更年期正常现象,不属于疾病,拒绝给予检查治疗,房山公安分局接到其反映后也是不予处理。其认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下体出血就是癌症的先兆,如果能及时就诊和治疗,病情可能会得到控制,看守所的渎职行为延误了其病情的及时确诊和治疗,造成严重后果,不仅给其身体造成损害,也给其及家人造成极大的精神困扰。请求房山公安分局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23180.21元。房山公安分局经审查,决定对马某美不予赔偿。马某美不服,向北京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北京市公安局复议维持了房山公安分局所作刑事赔偿决定书。马某美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