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后语】

【法官后语】

1.政府应主动公开其职责范围的信息。政府应当根据自身的权限和职责范围,依据法定方式和程序全面、及时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特别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辖区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的信息,如本案中申请公开的信息即属于乡级政府应当重点公开的信息范围。政府应当提高工作透明度,依法公开政府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2.政府未履行法定公开义务,当事人应先行申请政府公开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即因政府对法律理解不到位,未及时公开应当公开的信息,申请人应当先行申请政府公开,对政府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后再次申请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公众公开,被告已经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请。公众申请政府公开信息,政府依法履行了公开义务,申请人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法院不予支持。(https://www.daowen.com)

4.加强沟通协调,合理表达诉求。政府作为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其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对因疏忽未主动公开,应积极做好申请人的思想工作并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政府与申请人之间应加强沟通。获取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后,申请人应当合理行使诉权。

编写人: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人民法院 王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