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后语】

【法官后语】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乡镇人民政府是否具有处理农村土地承包人之间因承包土地界线争议的法定职责。最终法院生效判决从以下逻辑得出肯定的结论,即乡镇人民政府具有处理农村土地承包人之间因承包土地界线争议的法定职责。

首先,厘清土地权属争议与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两个概念,确定承包土地界线争议属于土地权属争议。

土地权属争议指因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而发生的争议。产生土地权属争议的前提是权利主体依法取得了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只是由于相关权属凭证的记载不明确,使权利主体在主张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出现争议。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则指土地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在履行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流转或继承以及侵犯承包经营权等方面发生的民事纠纷。本案中,李志明与朱某元均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由于双方对各自所持的承包合同中关于四至的约定理解不一,导致双方对承包土地相邻部分的界线产生争议,该争议其实就是对双方承包土地相邻部分的承包经营权属的争议。而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承包人通过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从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发包人处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权利虽然建立在土地所有权基础上,但独立于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人可以独立的享有承包土地的使用和收益权利,可以对抗第三人,甚至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行使,土地承包人也可以转让该权利,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明显的用益物权的性质,属于土地使用权,由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引发的争议应该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故承包土地界线争议属于土地权属争议。

其次,乡镇人民政府具有对辖区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职责,其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争议有现实可行性。实践中,如本案中发生的承包土地界线争议往往就是因土地承包合同四至、面积等约定不明确所致,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具有管理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和承包合同的职责,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亦要对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进行查验,甚至进行实地查看。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与此相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争议亦有可行性,亦可以此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切实履行上述,避免因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不明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不明而导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争议,从源头上减少该类争议,切实维护广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https://www.daowen.com)

最后,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中适用调解、仲裁和诉讼解决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并不包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争议。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适用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主要体现为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流转或继承以及侵犯承包经营权等方面发生的民事纠纷,并不包含因承包土地界线不清而产生的土地使用权争议。

综合上述分析,乡镇人民政府具有处理承包土地界线争议的法定职责,其在收到要求解决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的申请后,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认真分析纠纷的实质,结合职权范围,作出正确的认定,及时有效的化解纠纷,切实维护广大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编写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胡兰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