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诊病史记录

三、门诊病史记录

口腔颌面外科门诊患者占绝大多数,因此写好门诊病历十分重要。力求内容完整、简明扼要、重点突出、文字清晰易辨、药名拼写无误。撰写门诊病史记录应注意以下各点。

(一)门诊病历项目

门诊病历项目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职业、出生地、民族(国籍)、户口或居住地址、电话、工作单位与电话、过敏药物名称、就诊日期与诊断。

(1)门诊病历封面必须逐项填写。

(2)每次应诊,必须完整填写就诊日期(危急患者更需加注时、分)和就诊科室。若患者先后就诊2个以上科室,则各科分别填写就诊日期和科别。

(3)完整的门诊病历应包括以下七项内容:①主诉;②病史;③体格检查;④实验室检查;⑤初步诊断;⑥处理意见;⑦医师完整签名等,可不必逐项列题。

(二)撰写基本要求

1.门诊初诊病史记录

(1)主诉:为患者就诊要求解决的主要问题,字数应精简,但应包括时间、性质、部位及程度。患者如有两种以上的主诉,应记录其最主要者,其他次要的主诉,可以选择性简单记述。

(2)病史:要突出主诉、发病过程、相关阳性症状及有鉴别诊断价值的症状表现,同入院记录要求。

(3)体格检查:以口腔颌面部检查为主;如有全身性疾病,应做必要的体检,如心脏听诊、血压测量、脉搏等,并记录检查结果。(https://www.daowen.com)

(4)实验室检查:详细摘录以往及近期的实验室检查或特殊检查结果,以资比较或引用。

(5)初步诊断:应按主次排列,力求完整全面,要严格区分确定的或不确定的或尚待证实的诊断。如有疑问,可于其后加“?”,或将诊断改为“印象”。

(6)处理意见:包括下列内容之一或数项:①提出进一步检查的项目(及其理由);②治疗用药(药名、剂型、剂量规格、总量、给药方法、给药途径);③随即(立即)会诊或约定会诊申请或建议;④其他医疗性嘱咐;⑤病休医嘱。

(7)医师签名:要求签署与处方权留迹相一致的全名。实习医师必须有上级医师签名,以示负责。

2.门诊复诊病史记录

(1)复诊病史的必需项目与撰写要求原则上与初诊病史一致。

(2)同一疾病相隔3个月以上复诊者,原则上按初诊患者处理,但可适当简化。例如,可在一开始即提明原先肯定的诊断。

(3)一般复诊病史需写明:①经上次处理后,患者的症状、体征和病情变化情况及疗效;②初诊时各种实验室或特殊检查结果的反馈(转录);③记载新出现的症状或体征(包括治疗后的不良反应);④根据新近情况,提出进一步的诊疗步骤和处理意见;⑤补充诊断、修正诊断或维持原有的诊断;⑥经治医师签名。

(4)对于诊断已十分明确,治疗已相对固定,病情已基本稳定的慢性病患者,门诊复诊病史内容包括:①以前已明确的主要诊断;②本次就诊的主要临床情况(症状、体征、治疗不良反应等),简述重要实验室检查结果;③处方记录及医师签名。

3.门诊会诊的撰写要求

提出会诊申请一方应在处理意见项内写明请求会诊的科室、会诊目的,接受会诊一方在会诊结果前以明显地位冠以“科会诊意见”的标题,会诊建议或处理意见应明确。撰写要求同门诊病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