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明原则的语言哲学解释

九 自明原则的语言哲学解释

圣经启示是自明的,这是基督教读经和解经的基本原则。自明原则的依据有二:一是圣灵感染在读者内心起作用,二是圣经语言意义自明。关于这两者的联系,路德说:“虽然福音每天只是靠圣灵传来的,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它是藉语言传来的,藉语言传播的,也藉语言保存的。”路德看到“自夸有圣灵而蔑视圣经”的危险。他说:“我十分明白,圣灵所做的一切是这样完全;若语言没有帮助我,叫我对圣经有了准确的认识,我就真是已大大失败了。”[49]在圣经语言是否自明的问题上,有三种基本立场。第一,圣经批评者认为圣经语言不是自明的,而是充满矛盾和混乱,因而需要圣经以外的知识来梳理和重构意义;第二,传统的神秘释经者认为scriptura sacra est verbum de(圣经是神的语言),而人的语言不可理解、不可表达神的语言;第三,圣经“包含”(continent)神的语言,“上帝在圣经中通过人按照人的方式说话”[50]。我认为第三种立场可以合理而正确地解释圣经语言的自明性。

上帝用人可以理解的方式说话意味着:圣经词汇是日常用语,圣经语法是希伯来文、亚兰文和通用希腊文的语法,圣经叙述方式是人所熟悉的文类,圣经叙述的人和事是普通生活中的典型,圣经词汇、语法和叙述经过合适的校勘和翻译可被任何其他人类语言群体中的人所理解和接受。相信和理解圣经语言的自明意义需要接受这样一个语言哲学前提:人类不同的语言有相同或相似的意义,可以指称共同的对象,描述同样的事实。20世纪早期语言分析哲学家区分了语言的“指称”与“意义”,他们认为语言的基本意义是指称对象,主要功能是描述事实。然而,后期语言哲学却发生转向,哲学家们纷纷抛弃指称和描述事实的意义,单方面地强调象征意义和不同语言的“不可通约性”;即使承认指称和描述意义的人也觉得有必要坚持不同语言之间的“彻底的不可翻译性”。传统解经学中向来有sensus literalis(文字意义)与sensus realia(真实意义)之争,圣经批评所依赖的文字考证完全否定圣经语言的真实意义,历史批评重构的文字意义限定在某个特定时代和人群,而伴随着语言哲学转向兴起的文学批评联想翩翩的文字意义则是象征主义的“能指”。

圣经语言的自明原则要求回到圣经的真实意义。问题是:现代的校勘者、翻译者和读者如何能够把握二千多年前圣经作者使用语言的真实意义?如果答案是人类语言有相同或相似的指称和描述意义,人们可以继续追问:为什么圣经语言与人类其他语言有相同或相似的指称和描述意义?回答这个语言哲学家争论不休的问题需要回到圣经启示本身,“惟有圣经”(sola scriptura)就是“回到本源”(ad fontes)。在创世之始,上帝“从一本造出万族的人”(使徒行传17:26),“一本”(ex henos)包括共同的人类语言结构。洪水之后,“他们成为一样的人民,都是一样的语言(śāphāh,和合本译作‘言语’)”(创世记11:6);巴别塔之后,上帝“变乱他们的言语(lāshôn,和合本译作‘口音’),使他们的语言彼此不通”(11:7)。按照语言哲学的区分,语言(langue)是相同的意义和结构,而言语(parole)是不同的语音、文字和语法。圣经的启示是,人类的言语“变乱”使人类语言的交流产生障碍(“彼此不通”),但这并不意味人类共同语言的消失。事实证明,合适的校勘和翻译可以消除古今言语(如圣经希伯来语和现代语言)和不同言语(如中文和西文)造成的语言障碍,而上帝赋予人类语言的共同结构和理解力确保各种圣经文本和译本有同等程度的自明性。圣经批评者如斯宾诺莎学究气十足地警告说,不懂古希伯来文者不能研究《旧约》。古典语文学的迷信者不仅罔顾圣经语言的自明,而且缺乏语言哲学的见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