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王的正当与不正当

2.君王的正当与不正当

不管用什么标准衡量,撒母耳都是一个成功的士师,但也是最后一个士师,原因是撒母耳老迈,接任他作士师的两个儿子“不行他的道,贪图财利,收受贿赂,屈枉正直”(8:3)。在士师制陷入后继无人之际,以色列长老陈情说:“现在求你为我们立一个王治理我们,像列国一样。”圣经记载耶和华的答复和撒母耳的态度既反对(8:7—9;12:6—12,15—18,25),又同意(8:22;12:13—14,20—24)。圣经批评者以为两种相互矛盾的态度交织在一起,是不同版本相混合的编辑效果。[6]他们不理解,从耶和华一神论看来,以色列长老要求王权统治的理由既正当,又不正当。不正当的理由是“使我们像列国一样”(8:5,20),正当的理由是“统领我们,为我们争战”(8:20)。耶和华对这两个理由的答复考虑周全,逻辑严密,既无矛盾,也不调和。

以色列社会在外邦王国面前表现的无序和羸弱,是他们决心放弃临时士师制而采用世袭王权制的正当理由。哈拿之歌代表了虔诚民众请求耶和华“将力量赐予所立的王,高举受膏者的角”(2:10)。以色列民众请求上帝满足这三项条件。以色列君王的权力代表人民,力量来自全社会崇拜的“万军之耶和华”,合法性来自先知的膏立。在人民愿意授权、先知掌握膏立权和耶和华保佑他们击败外族侵略的条件下,以色列社会转轨到君王制的时机成熟,耶和华因此指示撒母耳“你只管依从他们的话,为他们立王”(8:22)。

但是,以色列的君王制不能仿效外邦王国。古代各国无例外地采用王权制。圣经既没有赞扬,也没有谴责挪亚三个儿子建立的70个王国。从奥古斯丁以来,一些神学家把国家政权解释为“必要的恶”,即,以恶的力量治理和遏止人类更大的罪恶。这种解释符合圣经的记载,如保罗说,“那创造天、地、海和其中万物的永生神”,“在从前的世代,任凭万国各行其道”(使徒行传14:15—16)。“万国”的“道”就是神权和王权的分和合。福兰克弗特在《王权与神祇》(Kingship and Gods)一书专门论述古代中东国家王权的宗教基础。这本书的结论是:“法老不是凡人,而是神。这是埃及王权的基本观念,法老具有神的本性,是神的化身”;而美索不达米亚地区则“完全不同”,“美索不达米亚人的国王也负责保持人类社会与超自然的神之间的协调关系;然而他绝对不是一个神,而是一位社会成员”[7]。如果以色列君王“像列国一样”,无论采取哪一种模式,都将取代耶和华独一无二的权威。因此,耶和华对撒母耳说:“他们不是厌弃你,乃是厌弃我,不要我作他们的王”(8:7);撒母耳告诫说:“你们求立王的事,是在耶和华面前犯大罪了”(12:17)。

“像列国一样”的王权的不正当性,还在于剥削、掠夺、奴役国民。耶和华要撒母耳转告民众,“管辖你们的王必这样行”:役使“你们的儿子”做工服兵役,“取你们的女儿”当宫女,“取你们最好的田地”,征收政府税,差使他们的奴仆、家人,连长老和民意代表“也必作他的奴仆(ebhedh)”(8:11—17)。虽然摩西誓约的“立王规则”已明确限制君王的权力,但耶和华知道君王不会遵守限制权力的律法,正如百姓不会遵守侍奉耶和华的律法一样。耶和华今后不但要把他们从外族统治中,还要把他们从君王压迫下解救出来(8:18)。百姓不顾警告,固执地说:“不然,我们定要一个王治理我们,使我们像列国一样,有王治理我们,统领我们,为我们争战”(18:20)。

在“像列国一样”的君王之害与“治理”、“统领”的君王之利的权衡、博弈之中,撒母耳为以色列人选择了一个君王。其实,重要的不是以色列人是否选择王国制度,而是为他们选择的王国是否正当:“你们若敬畏耶和华,侍奉他,听从他的话,不违背他的命令,你们和治理你们的王,也都顺从耶和华你们的神就好了。倘若不听从耶和华的话,违背他的命令,耶和华的手必反对你们,像从前反对你们列祖一样”(12:14—15)。“好了”(whytm)与“反对”(whyth,和合本译为“攻击”)形音相似而意义相反。这一语言搭配的意思是:以色列王国的正当与不正当,并不是非此即彼的矛盾,而是亦此亦彼的搭配。就是说,“你们和你们的王必一同灭亡”(12:25)的以色列王国,将要成为上帝实现赐福万国应许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