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卫之约的特征
圣经批评者不认为先知拿单的话传达上帝与大卫立约。他们或认为这些话只是《撒母耳记》中大卫叙事的一个总结[16],或认为只是“申命史家”多次重复的一个观念[17],或认为是旧约的“意识形态顶点”。[18]这些人没有理解这次新的合约的特点。不同于对亚伯拉罕后裔的应许,耶和华这次应许,指着大卫王国的继承人即“你的家室”(bayith)和“你的后裔”(zera();不同于上帝拣选的“儿子们”(出埃及记4:22—23)或“子民”(申命记14:1);耶和华这次应许的大卫子孙是单数的“我的子”;不同于对悖逆的“儿女”(申命记32:19,等)的可怕咒诅,耶和华这次没有咒诅,只有出自慈爱的惩罚:“他若犯了罪,我用人的杖责打他,用人的鞭责罚他。但我的慈爱仍不离开他”(7:14—15)。
当然,大卫之约是上帝对族父所作王国应许的继续,但增加新的应许:“你的家和你的国,必在我面前永远坚立。你的国位也必坚定,直到国位永远”(7:16)。这里有三条新的应许:第一,应许的王国只是大卫王国;第二,大卫王国只由大卫家室继承;第三,大卫王国永远“坚定”,王国继承人在上帝面前“永远坚立”。
亚伯拉罕、摩西和大卫是上帝与以色列人三次立约的代表,这三次立约是上帝在以色列史不同阶段的启示和救赎。如何理解这三次合约的关系,有两种极端的解释。一种解释认为实现后来的合约同时实现在先的全部合约,于是把大卫之约当作合约的顶点。这种解释割断了旧约与新约的联系,不知道大卫之约的最终实现有待耶稣基督。《诗篇》中的见证是,耶和华所称“我的儿子”是未来弥赛亚(2:7)。《新约》的见证是,上帝应许的大卫子孙是亚伯拉罕的“那一个子孙,指着一个人,就是基督”(加拉太书3:16),上帝应许“必在我面前永远坚立”(7:16)的大卫王国是耶稣基督的上帝之国,包括外邦人在内的所有拣选之民都是上帝的儿女,“我要作你们的父,你们要作我的儿女”(哥林多后书6:18)。
另一极端的解释是用先在合约代替后来合约,这是“申命历史”的解释,其偏颇是用摩西誓约代替大卫之约。前者固然蕴涵后者,但两者具有不可相互归约的特点。西奈合约拣选以色列全民,但并不专门拣选大卫子孙;摩西誓约赐予以色列人在应许之地的福分和义务,但并不赐予大卫子孙永远继承王国的恩典。除了《申命记》中的“立王规则”的暗示,西奈合约和摩西誓约没有解决以色列王国时期的中心问题,即王权的正当性和合法性问题。把以色列王国历史归结为“申命历史”,没有看到大卫之约的特点恰恰在于确立大卫王国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大卫王国的正当性来自大卫体现的谦卑、虔诚、忠实、忍耐、明智、勇敢等君王应有品格,大卫是后世君王“行耶和华眼里为正的事”的典范。圣经10次以此为标准,肯定犹大君王的正当性(列王纪上15:11,22:43;下12:2,14:3,15:3,15:34,18:3,22:2;历代志下26:4,28:1)。但是,大卫王国继承人中有很多不正当君王,有些罪大恶极,但他们仍是合法君王,合法性的依据在于耶和华在“大卫之约”中的应许,无论如何责打惩罚,“我的慈爱仍不离开他”,不会像“废弃扫罗”那样剥夺大卫子孙的王位合法性(7:15)。从正当性与合法性关系的角度,我们可理解,无论先知作者写的《列王纪》,还是祭司史家写的《历代志》,都只承认分裂后的犹大王国的合法性,而不承认以色列国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