誓约条文(第12至26章)

5.誓约条文(第12至26章)

《申命记》中的誓约条文,与前三书中的律法条文有重复交叉之处,比如,纪念节日见《出埃及记》23:10—19,34:18—26;祭祀仪式见《利未记》第1—18章;圣洁法规见《利未记》第19—26;民事法规见《出埃及记》21:1—23:9,等。应看到两者的一个重要差别:誓约条文不是一般的律法条文,而是在应许之地履行的律法条文。根据迦南地和定居生活的特点,一些誓约条文从已有律法条文精选、概括而来,一些是对已有律法条文的修订;有些则是新制定的条文。誓约条文多达一百多条,可被归为下列七类。

(1)祭祀(12:1—32),节日(14:22—29;16:1—17;26:1—15)和祭司阶层(18:1—8)

《利未记》规定的祭祀在帐幕前举行。到迦南定居后,以色列各支派没有中心聚集地,誓约规定禁止像迦南人那样,“无论是在高山,在小山,在各青翠树下”设立祭坛、柱像和偶像(12:2—3),也“不可在你所看中的各处献燔祭”(12:13),“惟独耶和华从你那一支派中所选择的地方”(14),举行祭祀和节日庆典。这些固定场所通过“求问”程序确定(12:5)。

除了三大节日,誓约增设奉献十一税的庆祝活动。《民数记》规定向利未人奉献十一税(18:20—32),誓约增加了以色列全民在一起共享丰收的大聚餐(14:22—27)和每三年一次“与无份无业的利未人,和你城里寄居的,并孤儿寡妇”的聚餐(14:28—29)。

《出埃及记》中的逾越节之夜是家庭聚会(12:1—28),而誓约规定逾越节的晚餐是祭祀场所的公众聚会,直到“次日早晨”才回到各自住所(16:6—7)。

(2)反偶像崇拜(12:1—4;12:29—18;13:1—18;16:21—17:18:9—22)

誓约命令摧毁迦南居民崇拜的一切偶像:“拆毁他们的祭坛,打碎他们的柱像,用火焚烧他们的木偶,砍下他们雕刻的神像,并将其名从那地方除灭”(12:3);驱除偶像崇拜的骨干分子:“使儿女经火”,“占卜的、观兆的、用法术的、行邪术的、用迷术的、交鬼的、行巫术的、过阴的”(18:10—11),治死假先知(20)。

誓约严厉禁止任何人引诱以色列人崇拜外族别神,无论“先知或是作梦”用“显个神迹奇事”引诱他们侍奉“素来所不认识的别神”(13:1—2),还是“你的同胞弟兄,或是你的儿女,或是你怀中的妻,或是如同你性命的朋友”,暗中引诱侍奉“你和你列祖素来所不认识的别神”(6),或是外城的“匪类”勾引本城的居民“侍奉你们素来所不认识的别神”(12—13),一律处死。对最亲密的诱惑者的石刑,“你先下手”(9);对诱惑以色列人的外城,杀其人,烧其物,毁其城,“不可再建造”(15—16)。

模仿迦南人崇拜偶像的做法是“耶和华所憎嫌、所恨恶的一切事”(12:31),这些事包括:“随从他们的恶俗,陷入网罗,也不可访问他们的神”(12:30),“甚至将自己的儿女用火焚烧,献与他们的神”(31),“侍奉敬拜别神,或拜日头,或拜月亮,或拜天象”(17:3);“在坛旁栽什么树木作为木偶”,“为自己设立柱像”(16:21—22),把残疾或有病的牛羊献给耶和华(7:1),等等。

(3)战争规则(20:1—20;21:10—14;25:17—19)

以色列人征服西宏王、巴珊王和米甸人时遵照耶和华命令“灭绝净尽”(chārām)的做法在誓约中被概括为战争规则。规则中区分“离你甚远的各城”(20:10—15)和“赐你为业”的城(16—18)这两种不同的战争目标。对前一种战争目标,“先要对城里的民宣告和睦的话”,如果开城投降,则“城里所有人都要给你效劳,服事你”;如果“不肯和好”,就要“围攻那城”,“杀尽这城的男丁”,掠夺妇女、孩子和财产。彻底摧毁敌国战斗力和意志,可以说是人类战争的通则。古代战争用残酷的方法实践这一通则,以色列人也不能例外,否则,他们就要被敌人用同样残酷的方式所消灭。在你死我活的古代战争中,没有仁慈可言。克劳斯维茨说:“如果我们发现文明民族不杀俘虏,不破坏城市和乡村,那是因为他们在战争中更多地应用了智力,学会了比这种粗暴地发泄本能更有效地使用暴力的方法。”[22]不过,对“赫人、亚摩利人、迦南人、比利洗人、希未人、耶布斯人”等六族迦南居民“灭绝净尽”,不是“粗暴地发泄本能”,而是为达到“免得他们教导你们学习一切可憎恶的事”(20:18)目的而不得不采取的手段。

“灭绝”(chērem)并不是专对外族人说的,也包括犯罪的以色列人;比如,犹大国行将灭亡之际,耶和华说:“我要将他们尽行灭绝”(耶利米书25:9)。在刚进入迦南之地立足未稳的时候,以色列人如果不灭绝迦南人致命的恶俗,自身就要被灭绝。在偶像崇拜与耶和华一神论你死我活的决斗中,没有别的抉择。

习俗是世代相传的人的文化传统,女人是传播习俗的媒介,儿童是承载习俗的潜力,妇女和儿童对恶俗的传播和延续不是无辜的。但在一般情况下,根除一个社会的恶俗并不一定要清洗受它影响的妇女、儿童。西奈合约只是说耶和华“要从你面前赶出外邦人”(出埃及记34:24)。“灭绝”包括妇女和儿童的命令与以色列人所处特殊历史环境和面临主要危险有关。以色列人在什亭陷入巴兰策划的阴谋,“与摩押女子行起淫乱”,“与巴力毗珥连合”(民数记25:1—3),几乎使耶和华准备四十年的战争功亏一篑。此后,摩西才命令把参与阴谋的米甸族(他自己的妻族)“一切的男孩和所有已嫁的女子,都杀了”(31:17)。以色列人清除罪孽满盈的迦南地之时,不得已连累妇女和儿童。否则,以色列人在胜利之前就要被迦南恶俗所瓦解,自身就要被灭绝。为了避免这样的可悲下场,摩西命令“那时你要把他们灭绝净尽,可不与他们立约,也不可怜恤他们,不可将你的女儿嫁他们的儿子,也不可叫你的儿子娶他们的女儿”(7:2—3)。注意命令有效期只是“那时”(kî),而不长久有效。数代人之后,大卫的祖父波阿斯娶了摩押人路得(路得记1:4),这是一个被上帝赞许的以色列人与迦南人通婚的事例。在大卫时代,很多迦南人都在以色列军队里效力(撒母耳记下23:24—39),所罗门的圣殿对外邦人敞开(列王纪上8:43)。

上述分析说明,誓约中战争的规则并不是“圣战规则”,而是权宜之计。历史上和现实中的一些宗教狂热分子对异教徒发动“圣战”的理由和借口,这是不折不扣“妄称耶和华”的宗教罪恶,不但为现代文明所不容,也已在圣经中受到谴责。

誓约中有可以娶女俘虏为妻的规定,即使后来不喜欢她,也不能卖她或把她当婢女,而“要由她随意出去”(21:14)。与古代战争中强暴女俘虏的野蛮做法相比,这一规定有人道的一面。

(4)圣洁规则(14:1—21;15:19—32;21:22—23;22:5—12;23:1—18;24:8—10)

杜绝迦南人恶俗的根本途径是过圣洁生活。圣洁规则把洁净与不洁净动物分别(14:3—21);把牛羊中头生的分别归为祭祀圣物(15:20),其中有残疾的可作平凡食物(21—22)。以色列会众中圣洁人与不圣洁人分别开,出于历史原因,亚扪人或是摩押人永远不能入会,即不给予以色列公民权(23:3—6),而以东人和埃及人三代之后准予入会(7—8),还可以收留外逃的奴仆(15—16)。营房中不洁净行为要清洗(9—14)。要与外族人侮辱死尸(14:1—2;21:22—23)、妓女娈童(23:17—18)等恶俗相分别。

誓约规定不同事物不相混杂:不穿异性衣服,只拿鸟窝中雏鸟或蛋,而不取母鸟,不用两样种子,不用牛驴一起耕地,不穿羊毛和细麻混纺的衣服,等等。这些看似奇怪的规定背后是要求纯净的价值观。

(5)司法制度(16:18—20;17:6—20;19:1—10;15—21;21:1—9;24:8—9;25:1—4)

在旷野中,摩西原来是惟一的判官,后来设立了一些帮手。誓约提供了定居社会需要健全的司法制度。各支派在城中设立“审判官和官长”,“审判官”即士师,有独立权力,“官长”从属支派首领。“他们必按公义的审判判断百姓。不可屈枉正直,不可看人的外貌”(18—19),“看外貌”指凭个人好恶和一面之词。大案、疑难案件要由祭司、利未人在祭祀处与士师共同审理(17:9);司法案件属地管理(21:2—3),无头案的属地长老要用牛代赎祷告(21:6—8);判罪需要两三个见证人,作假证要处死刑(19:15—21);不可用酷刑,责打犯人不超过40下(25:3);设立逃城,以庇护过失犯罪的人(19:1—10)。

第17章的主题是司法制度,并包含“立王条文”(14—20)。这一条文适用于百姓“要立王治理我,像四围的国一样”的未来。但以色列人未来的王国(mamelākāh)与“四围的国”不同,王权被誓约所限制,“加添马匹”、“多立妃嫔”、“多积金银”,以及“心高气傲,偏左偏右”,都在禁止之列,更有“抄录”、“诵读”和“谨守”律法的义务。撒母耳后来按照誓约的这些条文回应百姓要求立王的请求(撒母耳记上第8章)。

(6)民事制度

针对定居社会复杂的人际关系,誓约规定处理财产纠纷(19:14;22:1—4,24:6;25:4,13—16;)、盗窃、奸淫和伤害(19:11—13;22:22—30,24:7,16;26:11)的条文,以及帮助穷人、奴仆等社会弱势群体的条文(15:12—18;22:1—4;23:15—16,19—20,24—25;24:10—19)。后者既是有强制力的社会责任,更要求社会成员的同情和关爱,如“你不可忍着心、攥着手,不帮补你穷乏的弟兄”(15:7);“耶和华你的神将你救赎。因此,我今日吩咐你这件事”(15:15;24:18);“你借给邻舍,不拘是什么,不可进他家拿他的当头”(24:10);“你在田间收割庄稼,若忘下一捆,不可回去再取,要留给寄居的与孤儿寡妇”(19)。

(7)家庭关系(21:16—21;23:13—21;24:1—5;25:5—10)

和其他社会一样,以色列社会是父权制。但也有限制夫权的一些规定,比如,丈夫指控妻子不贞洁要有证据,否则要公开受罚(22:12—19);父亲不能因偏爱次子的母亲而剥夺长子继承权(21:16);离婚要有休书(24:1—2);新婚男子有一年假期,“使他所娶的妻快活”(5)。

一个家庭如只有两兄弟,一个去世没有留下儿子,另一个有义务娶嫂子。如果不尽义务,“他哥哥的妻就要当着长老到那人的跟前,脱了他的鞋,吐唾沫在他脸上”(25:9)。如果弟弟娶前嫂,所生长子继承亡兄名号,“免得他的名在以色列中涂抹了”(25:6)。这可以证明,摩西时代如族父时代一样,以色列家主的名字是家庭名号,而不是个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