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哲学的根本问题
正当性和合法性关系是政治哲学的根本问题。施米特在20世纪30年代明确提出国家政权的正当性(das Richtige)和合法性(Legitimität)的问题。他承认主权最终来自上帝,看到17—18世纪世俗政权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由罗马教会的范型演化而来。[4]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用不同方式区分“合法性”与“正当性”。比如,他认为,“天赋的自由权体制”(system of natural liberty)、“天赋的贵族制”(natural aristocracy)和“自由主义的平等”(liberal equality)、“民主主义的平等”(democratic equality)都有自身合法性(legitimacy)[5],但只有“民主主义的平等”(democratic equality)才同时符合“正义原则”(principles of justice),因而具有“正当性”(justification)。“justification”一般译作“可证明性”或“证成性”。这是认识论术语的生搬硬套,而没有认识到justification的圣经词源。
“justification”来自形容词just(“正当”)和名词justice(“正义”)。在西文中,just和right(“正确”),justice与fairness(“公平”)、equality(“平等”)、righteousness(“义”)、uprightness(“正直”)等词的意义密切相关。这些名词和形容词在西语中广泛使用,可视为圣经普及的语言现象。“正义”及其相关词在《旧约》中用tsdq、yshr、tmm和msht词根的词汇表示,如“你为我伸张正义(mishěpāt)”,“按公义(tsedeq)审判”(诗篇9:4);“行为正直(tāmîm),作事公义(tsedeq),心里说实话的人”(15:2),“公义(tsedeq)和公平(mishěpāt)是你宝座的根基”(89:14);“好流人血的,恨恶完全人(tām),索取正直人(yāshār)的性命”(箴言29:10)。七十子圣经把希伯来文tsdq译作diakaiosynē。《新约》中的“正义”(diakaiosynē)是“神的义(diakaiosynē theou)”和“主的义(diakaiosynē kyriou)”;人因信被上帝“称义(动词dikaoō,或名词dikaios)。
追溯西文“正义”的词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无论新约和旧约,任何人的“义”都是上帝所赐。人的“义”是虔诚,也是德性,还是政治上的正当。在《撒母耳记》、《列王纪》和《历代志》记载的以色列王国兴起、强盛、分裂和衰亡的过程中,君王的“正义”(righterousness或justice)无不是上帝的赐予,君王被上帝“称义”(justification)或赐予义,才获得治理和审理他的臣民的正当性;反之,君王就没有统治的正当性。
圣经中与现代“合法性”(legitimacy)相应的术语是“膏立”(māshach),“受膏者”(māshîāch)即合法统治者。“膏立”和“受膏者”在摩西律法中只适用于祭司(出埃及记第29章,40:12—15)。从《撒母耳记》起,“膏立”成为先知或祭司代表上帝接受君王的合法程序。圣经把合法君王称为“耶和华的受膏者”。这一说法在中世纪被归约为“君权神授”的观念,在近代成为“主权在民”政治理念的批判靶子。
仔细阅读圣经,我们可注意两点:第一,每一位君王都要受到有无正当性问题的衡量和判断,有正当性的君王“行耶和华眼中看为正(yāshār)的事”;无正当性的君王“行耶和华眼中看为恶(ra()的事”。这样的判断在《列王纪》中出现30次。第二,圣经并不记载每一位君王的膏立过程,只在改朝换代时记载先知、祭司和民众“膏立”被上帝赋予正当性的君王。我们有这样的印象:“君权神授”不是君权的合法性,更不是绝对王权;而强调上帝通过正当性和合法性对君王权力加以制约,乃至通过先知、祭司、军队和民众的社会合作力量推翻丧失正当性的君王。
《撒母耳记》详细记载以色列最早两位君王扫罗和大卫先后被上帝赋予正当性、被撒母耳和民众膏立的过程。在以色列王国开始之时,上帝直接拣选君王,赋予君王正当性;但上帝拣选的君王需要得到他所拣选人民的认同,需要经过先知、祭司或民众的膏立。一旦扫罗丧失正当性,上帝拣选大卫为正当、合法的君王,但大卫也需要人民的认同,因此,大卫取代扫罗成为全以色列的合法君王,经历30多年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