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王的个人责任
如果以色列人王国灭亡是混合宗教传统所致,如果以色列人继承的宗教传统开始于埃及,那么亡国的一代为什么要因数十代列祖犯罪而遭受亡国的灾难呢?用当时流行的一句俗语:“父亲吃了酸葡萄,儿子的牙酸倒了”(18:2),这句俗语是讥诮的反话,意思与“有其母必有其女”(16:44)相反:后者肯定传统决定个人罪行的必然性,前者质疑传统决定个人责任的公正性。《以西结书》(18:3)和《耶利米书》(31:29)都说前一句俗语将失效,但《以西结书》进一步说,即使在亡国时代,这一句俗语也不能质疑上帝审判的公正性,因为南国君王对亡国灾祸负有责任,难辞其咎。第17—19章用“谜语”、比喻、事例和论辩,追究君王的个人责任。
(1)两个比喻
“鹰”和“葡萄树”在圣经中分别比喻耶和华的救赎和他所培植的以色列,而第17章却例外地比喻宗主国与附属国的关系。第一只大鹰比喻尼布甲尼撒;他把黎巴嫩的香柏树的嫩枝“叼到贸易之地,放在买卖城中”(17:4),比喻他掳去的犹大王宗室;他在以色列地栽种的“蔓延矮小的葡萄树”比喻他扶植的西底家。第二只大鹰比喻埃及法老,葡萄树“向这鹰弯过根来,发出枝子,好得它的浇灌”(7),比喻西底家投靠法老。耶和华谴责说:“他轻看誓言,背弃盟约”(18),不但背弃与巴比伦王的盟约(16),而且也背弃与耶和华的盟约(19)。国破人亡是西底家个人罪恶导致的悲剧。
第19章的母狮比喻南国,“少壮狮子”比喻犹大王室,她培养的第一只“学会抓食而吃人”的小狮子指约哈斯,被外邦“用钩子拉到埃及地去”(19:4);母狮培养的第二只威胁列国的小狮子指约雅敬,“于是四围邦国各省的人来攻击它”(9),这是指“迦勒底军、亚兰军、摩押军和亚扪人的军”(列王纪下24:2)于公元前597年攻陷耶路撒冷;“将它放在笼中,带到巴比伦王那里”(19:9)指约雅敬的儿子约雅斤被关进囚房(列王纪下25:27),“使它的声音在以色列山上不再听见”(19:9),指他和他的后裔不能回归当犹大王(耶利米书22:30)。至于当时仍在耶路撒冷执政的西底家,如同“栽于水旁”(尼罗河)的葡萄树,“这葡萄树因忿怒被拔出摔在地上,东风吹干其上的果子”(19:12),“如今栽于旷野干旱无水之地”(13)。这指犹大王室枯萎,犹大人被掳到荒原。以西结用这一系列比喻打消被掳人群企图依赖约雅斤回归复国或西底家复兴的虚幻希望。耶和华应许把香柏树梢的一个嫩枝“栽于极高的山上”(17:22),这就是以色列人可盼望的未来弥赛亚。
(2)三个事例
《以西结书》中的“义人”是“行正直与合理的事”的人,而“正直”、“合理”的标准由律法规定,共有五个标准。第一,正直的崇拜行为:“未曾在山上吃过祭偶像之物,未曾仰望以色列家的偶像”(18:6);第二,正直、合理的性行为:“未曾玷污邻舍的妻,未曾在妇人的经期内亲近她”(18:6);第三,正直的借贷行为:“未曾亏负人,乃将欠债之人的当头还给他”(7);第四,正直的社会行为:“未曾抢夺人的物件,却将食物给饥饿的人吃,将衣服给赤身的人穿”(7);第五,合理的商业行为:“未曾向借钱的弟兄取利,也未曾向借粮的弟兄多要,缩手不作罪孽,在两人之间,按至理判断”(8)。
按照这些标准,《以西结书》给出两个“义人”和一个“恶人”的例子:第一个义人是希西家;他的儿子玛拿西的恶人,“作强盗,是流人血的”(18:10—11);玛拿西的孙子约西亚“见父亲所犯的一切罪,便惧怕,不照样去作”(14),成为义人。
三人都已死去,耶和华按照他们行为判决:希西家“是公义的,必定存活”(9),玛拿西“必因自己的罪孽死亡”(18),约西亚“不因父亲的罪孽死亡,定要存活”(17)。这三个君王的结局说明这样一个道理:“儿子必不担当父亲的罪孽,父亲也不担当儿子的罪孽。义人的善果必归自己,恶人的恶报也必归自己”(18:20)。
(3)一场论辩
耶和华与那些认为儿子承担父亲罪孽、“主的道不公平”的人辩论。上述事例雄辩地证明,各人为自己行为负责,儿子无需为父亲的罪孽受过。一个人能否得救,并不取决于他是“义人”或“恶人”,而取决于他能否悔过自新:“恶人若回头离开所作的一切罪恶”,“他必定存活,不至死亡”(18:21);反之,“义人若转离义行而作罪孽”,“他必因所犯的罪、所行的恶死亡”(24)。
为“主道公平”的辩护逻辑清楚,理由充足。但如果联系到恶俗传统的影响、人能否真的悔过自新、上帝判定人存活或死亡的真实性等问题,第18章中的这场辩论并未结束,在第33章中再次出现。这一辩论是全书关键,关系到守望者警戒的功败垂成和上帝拯救事业的未来。我们首先要理解这场辩论所要解决的几个关键问题。
首先,《以西结书》中的“义人”是“谨守遵行”律法的人(18:19),摩西早已把是否遵行律法归结为生死抉择,但以色列人违犯律法的历史不绝如缕。在违犯律法的根源被揭示之后,恶人能否悔过自新、义人是否离义作恶的问题,取决于以色列人能否以及如何摆脱外邦恶俗传统。
其次,个人责任的后果被明确归结为存活或死亡,但这不是《申命记》所说的国家和民族的福祸存亡。个人死后能否以及如何承担存活的“善果”或“灭亡”的恶报?
《以西结书》并没有明确提出和解决上述两方面问题,但蕴涵关于这些问题的启示。第25—33章对外邦的审判,为以色列人摆脱外邦恶俗而净化外部环境;第36章重申的新约应许,蕴涵着因律法称义到因信称义的过渡;第37章形象地描述死人复活,在《旧约》中首次显明“义人复活得救”的新约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