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王国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3.两个王国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在《撒母耳记》中,我们看到以色列王国的基本问题是王权的正当性合法性问题。在分裂时代,先知判断君王正当性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看他是否从事偶像崇拜。凡陷入偶像崇拜的君王都是“行耶和华眼中看为恶的事”,凡抵制、改正偶像崇拜的君王是“行耶和华眼中看为正的事”。“行耶和华眼中看为恶的事”的判断在《列王纪》中共出现30次;其中“因耶罗波安所犯的罪,使以色列人陷在罪里”的判决,出现23次。以色列国19位君王无一例外是恶王,其中8位被杀或被迫自杀。这是说,以色列国是不正当的王国。在犹大国18位君王中,只有8位君王效仿大卫“行耶和华眼中看为正的事”,其中4位得到有保留的赞扬:约阿施(列王纪下12:2),亚玛谢(14:3),亚撒利雅(15:3)即乌西雅(历代志下26:4)和约坦(15:34);另有4位得到无保留的赞扬:亚撒(列王纪上15:11),约沙法(历代志下20:32),希西家(列王纪18:3)和约西亚(22:2)。就是说,犹大国也只是部分或暂时正当的王国。

以色列王国是否正当不只是历史评价,而且是战争胜负的原因,耶和华用胜利奖赏正当君王,以失败惩罚不正当君王。历史书记载大小战争50余次,这些战争在以色列人与亚兰人和亚述、埃及和巴比伦三大强国之间纵横捭阖的关系中展开,此外还有以色列人两个王国之间的内战,以及他们与宿敌摩押、亚扪、以东、非利士等人的战争。这些战争的胜负,无不在耶和华掌控之中,圣经用“耶和华把××交在××的手中”的术语表示战争胜负。耶和华决定战争胜负的意图有四个模式:第一,审判模式:为惩罚以色列人犯罪而把他们交在敌人手中;第二,福佑模式:为拯救以色列人而把敌人交在他们手中;第三,荣耀自身模式:为耶和华的公义而把亵渎圣名的敌国交在以色列人手中;第四,惩罚双方模式:为惩罚以色列人依赖敌国偶像而把两者交在第三国手中。

扫罗失去正当性后仍是合法君王的启示说明,君王是否正当并不立即和直接地决定他们王国的存留。《列王纪》和《历代志》在正当性问题上没有分歧。但在两个王国合法性问题上,两书的标准不同,评价也不同。这种差异是不同侧重方面的相互补充,而不是非此即彼的矛盾。

《历代志》的作者属于依附于耶路撒冷圣殿的祭司阶层,他们信仰“大卫之约”中耶和华的应许,大卫后裔即使犯罪,即使受到严厉惩罚,耶和华也不会废弃大卫后裔的王位。《历代志》承认大卫王国的分裂,以及犹大国经历的所有失败,都是耶和华对大卫子孙犯罪的公正惩罚;但是,犯罪和惩罚不影响犹大国的合法性。同理,以色列国分裂出去,虽然事出有因,但没有合法性,只是非法政权。《历代志》祭司作者认可犹大国是惟一合法王国,只按照犹大国君王的年代记录以色列史。他们的记录有一定程式和要素,包括:犹大国君王登基年龄,在位时间,为恶或为正的评价,君王在位第几年发生的重大事件,特别详细记载在圣殿举行的仪式和庆典,最后记录君王的安葬地,以及记载这一君王其余事迹的资料来源。《历代志》只在记录犹大国的军事和外交事件时提及“以色列王”,但从不提供他们在位年代、安葬地和宫廷史书资料来源等只有合法君王才配享有的信息,甚至连以色列国被亚述灭亡如此重大事件也不记载。

《列王纪》的先知作者把先知的选择或膏立作为君王合法性的依据。以色列国的开国君王耶罗波安和以后3个朝代的新王,都是先知策动的结果,以色列国历代王朝因而也被认作合法政权。《列王纪》承认犹大国和以色列国的等同合法性表现为双重纪年法,即犹大王某年等于以色列王某年;或者,以色列王某年等于犹大王某年。以色列王死后也提供安葬地和以色列国宫廷史书的资料来源等信息。以色列国的重要事件,如迁都、联姻、战争、政变、外交等,都加以记载。《列王纪》不同于《历代志》的另一特点是其选材标准不以圣殿为中心,而以先知活动为中心。比如,围绕先知以利亚的活动详细记载以色列亚哈王朝的事件;围绕以赛亚的启示详细记载犹大王希西家的事情。

《列王纪》作者和《历代志》作者虽然分属先知和祭司这两个社会群体和历史传统,写作时间有先后之分;但两者都得到圣灵默示,两书的历史记载同样真实可靠,表达的启示同样弥足珍贵。两书在两个王国合法性问题上虽有分歧,但对君王正当性的评价完全一致。两书不同侧重的记载相互补充,《历代志》补充了《列王纪》没有记载或简略记载的犹大国的某些事件,而《列王纪》补充了《历代志》很少涉及的以色列国的先知运动;《列王纪》不但记载先知对以色列国君王的咒诅,也毫不留情地揭露和批评大卫王国和犹大国的君王。这两本史书不只是用“直笔”忠实记录君王的犯罪,更用圣灵默示毫无保留地传达耶和华的声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