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祭司

4.祭司

祭司是帐幕的管理人和祭祀的主持人。耶和华在西奈山上指示摩西建造帐幕时,也指示为亚伦和他的儿子祝圣,“供祭司的职分”(28:1)。耶和华规定大祭司的服饰,如决断胸牌里的“乌陵和土明”(30),外袍“以弗得”(31),刻着“归耶和华为圣”的精金牌(36),第29章规定膏封祭司的祝圣仪式,这些“为亚伦和他的后裔作永远的定例”(28:28),标志祭司世袭制度的诞生。

管理帐幕开始只需要亚伦和他的儿子等少数几个人,后来帐幕随军开拔,帐幕收建、保管、运输需要大量人员。耶和华命令单独统计利未人,“照利未人的宗族、家室”,统计“一个月以外的男子”(3:15),代替以色列各支派的头生子侍奉耶和华(41)。“从三十岁直到五十岁”的利未人在帐幕供职。从此,利未人和祭司成为以色列社会的特殊阶层,在以色列史上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特别是他们的文职工作,对圣经的写作有重要贡献。“P底本”说把祭司对以色列社会和对圣经的影响推迟到被掳期之后,那是毫无文本根据的臆想。

《利未记》规定祭司主持祭祀的程序和职责(第8—10章),以及管理帐幕(第24章)。耶和华对亚伦说:“这要作你们世世代代永远的定例,使你们可以将圣的、俗的、洁净的、不洁净的,分别出来,又使你们可以将耶和华藉摩西晓谕以色列人的一切律例教训他们”(10:9—10)。这就说明,祭司不只是一个阶层或制度,而且更是圣洁的榜样,他们的行为规则是分别圣与俗、洁净与不洁净的标准,关系到律法的社会成效。因此,《利未记》对洁净与不洁净(第11—16章),以及圣与俗的生活(第17—23,25—27章)的分别和圣洁生活的规定,并不专门适用于祭司,而是适用于“祭司的国度”和“圣洁的国民”(出埃及记19:6)的以色列全民的生活方式。

(1)洁净与不洁净

上帝创造的事物都是好的,禽兽本无“洁净”和“不洁净”之分。按律法的价值判断,“洁净”的意思是“纯正”,“不洁净”的意思是“混杂”,如果一类禽兽的特征与另一类的混杂,那么它就是不洁净的。按此标准,“蹄分两瓣、倒嚼”是走兽的特征,没有这两个或其中一个的是不洁净的(11:2—7)。“有翅有鳞的”是水中动物的特征,无翅无鳞的水中动物是不洁净的(11:10)。飞行动物中的雕、鹰、乌鸦、猫头鹰、蝙蝠等兼有鸟和兽特征,都被认作不洁净的(13—19)。有翅膀的四足爬行动物,也是不洁净的(20)。

女人生育要流血,被认为不洁净(12:2,5)。个中原因是“流血”在圣经象征杀害生命(创世记9:4),而生育是诞生生命,出生和杀生混杂在一起,所以被判断为不洁净。大麻风等皮肤病在光滑皮肤和整齐毛发上增添奇形怪状,自然更不洁净(第13章)。第15章所说的“漏症”指男女性器官排出的精液和经血。性交中男子射精和平时遗精,女子排的性液和平时月经,都被认为不洁净。不是在帐幕前宰杀动物,动物的血和尸首就是不洁净的(第17章)。人的血和尸首就更不洁净了(民数记19:16)。

(2)防止不洁净的危害

不洁净是俗人和俗物的普遍特征,在世俗生活中不可避免,圣民和祭司的责任不是消灭不洁净的人和物,而是防止不洁净的危害。不洁净的东西有传染性,能够污染与它接触、接近的洁净者。防止不洁净传染性的方法有三条。

一是与洁净、成圣和神圣者隔绝,因此,不洁净的禽兽不能做食物,更不能当祭物;大麻风病人要隔离,性交后或“漏症”中的男女不能参加祭祀,除父母、儿女、兄弟外,祭司不能面对死人。残疾人不能担任祭司,甚至不能接近祭司(21:16—23)。

二是洁净自身,比如性交、遗精和月经、女子生育后要洗濯,在家中自我隔离一段时间;甚至遗精时所摸的瓦器要打碎,所坐的椅子和马鞍要用水涮洗(15:12)。

三是献赎罪祭,得到祭司的净化。第13章和14章详细记载祭司边祭祀、边治疗、边采取公共卫生措施来处理大麻风的方法。其余不洁行为也要向祭司赎罪,其中有现在所说的心灵治疗作用。

(3)杜绝可憎的恶俗

在不洁净的危害中,恶俗的影响最坏、最大。耶和华说:“我在你们面前所逐出的国民,你们不可随从他们的风俗……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使你们与万民有分别的”(20:23—24)。“拣选”的意义本来是“分别”,誓约民从万民中分别开来,不是靠血缘,而是靠风俗,誓约民属于耶和华,不能随从周围民族的风俗,只能按照耶和华的形象,过圣洁生活。因此,耶和华说:“你们要归我为圣,因为我耶和华是圣的”(26)。这是律法分别圣俗的主旨所在。

以色列人将进入的迦南地,恶俗流行。因此,耶和华下达一条绝对命令:“我要领你们到的迦南地,那里人的行为,也不可效法,也不可照他们的恶俗行”(18:3)。耶和华列举迦南人“可憎的恶俗”;包括:乱伦(18:6—18),与邻居的妻子淫乱,焚烧儿女向偶像献祭,神妓,鸡奸,兽交(18:20—23)。“可憎”(tôēbhāh)一词在18:22—30出现5次(22,26,27,29,30),这个词来自动词“厌恶”(tāabh),在圣经中表示上帝强烈憎恶之事,后来先知列举“可憎的事”:“有露继母的下体羞辱父亲的,有玷辱月经不洁净妇人的……还有玷辱同父之姐妹的”(以西结书22:10—11)。这等事不用说做了,连听到都会觉得恶心。耶和华说:“无论什么人,行了其中可憎的一件事,必从民中剪除”(利未记18:29)。

针对迦南恶俗的流毒,《利未记》增加了一些“必死法”,包括:“把自己的儿女献给摩洛的”人祭的死罪(20:2),“交鬼”、“行巫术”、“行邪淫”的死罪(20:6),各类乱伦行为的死罪(11,12,14),兽交的死罪(15—16),“奸夫淫妇”的死罪(10)。针对迦南恶俗的禁令包括:“不可偏向虚无的神”(19:4),“不可为死人用刀划身,也不可在身上刺花纹”(28),“不可用法术,也不可观兆”(26),“不可辱没你的女儿,使她为娼妓”(29)。

律法条文有些规定现在难以理解,比如,不准杂交动物、掺杂种子和混纺衣服(19:19),“头的周围不可剃,胡须的周围也不可损坏”(19:27)这些规定背后的价值观是“不混杂”的纯正。纯正习俗要从小事做起。如果生活中器物和行为都是混杂的,那么不知不觉就会做不洁净的事,乃至混淆圣俗的分别。

(4)圣洁规则

杜绝恶俗的影响,最根本的是遵守律法规定,因此第19章和20章有选择、有针对地重申律法条文。比如,“不可报仇,也不可埋怨你本国的子民,却要爱人如己”(19:18),“在白发的人面前,你要站起来,也要尊敬老人”(32),对寄居的外地人,“你们要看他如本地人一样,并要爱他如己”(33),“要用公道天平、公道法码、公道升斗、公道秤”(36)。这些规定不只是道德底线,而是基于“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的神圣标准规定的圣洁生活。

律法的洁净与不洁净、圣与俗的分别依照这样的层次,先把洁净与不洁净的禽兽分开,再把洁净与不洁净的身体和行为分开,然后把洁净与不洁净的人和物分别归于圣和俗,把至圣的耶和华与世俗世界分开,在世俗世界中把属于耶和华的圣民(以色列人)与俗民(其他人)分开,最后把祭司与其他以色列人分开。全体以色列人都是耶和华的子民,而利未人是以色列的长子,耶和华说:“我从以色列人中拣选了利未人,代替以色列人一切头生的,利未人要归我”(民数记3:12)。利未人和只能由他们担任的祭司专门侍奉耶和华,祭司“在民中为首”(21:4),是全体以色列圣民的榜样。《利未记》第21章和22章专门规定了祭司圣洁的生活方式。此外,对许愿终生侍奉耶和华的人(不限于利未人),即拿细耳人,《民数记》第6章对他们的圣洁生活作了规定。

总之,圣经关于洁净与不洁净、圣与俗的两重区分和关系,可用下图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