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约伯的批判

5.约伯的批判

对话中似乎有两个约伯:一个心如死缟,依赖等待(3:2—25,6:4—9,17:11—16,30:20—31,等);另一个自尊自信,争强好胜(14:13—15,17:2—10,19:23—29,21:1—6,23:1—7,27:1—10,等)。其实,这两个方面反映同一个约伯对不同神的态度:对待约伯朋友们崇拜的至上神或全能者,约伯要与之争论,用自己无罪和社会不公的事实揭露他们的神不公正;而对待自己崇拜的耶和华,苦难中的约伯茫然不知所措,请求、等待他的最后裁决。但困难在于,约伯的语言经常不区分他心目中这两个不同的神的形象。耶和华批评他“用无知的言语”(38:2)。如何区别“神”在约伯话语中这两种不同意义呢?根据文本的意义分析,我们认为约伯在第7、26—28章中的“神”指耶和华;而在其余论辩的场合,约伯随着他朋友的用法,用“神”和“全能者”表示他们崇拜的神。其所以如此,是因为只有使用共同的语言,约伯才能与他的朋友们论理辩道。以利法问约伯:“诸圣者之中,你转向哪一位呢?”(5:1)“诸圣者”指多神教的诸神,至上神是神的单数,以利法说:“至于我,我必仰望神”(8),“神不信靠他的众圣者”(15:15)。约伯接着说:“我因没有违弃那圣者的言语,就仍以此为安慰”(6:10)。“那圣者”指“诸圣者”中最高的那一个,即使按照这个至上神的标准,约伯也没有犯罪。

在最后陈述中,约伯同意琐法说恶人受惩罚是“从至上的神所得之份,从至高全能者所得之业”(31:2,对照20:29)。但即使按照约伯朋友们树立的标准来衡量,约伯也不应该得到恶人受到的惩罚。约伯以咒诅形式,斩钉截铁地否认自己犯有任何罪行,包括:没有从事淫邪的宗教仪式,“怎能恋恋瞻望处女呢?”(31:1)没有“虚谎”、“诡诈”(5—8);从不“向妇人起淫念”(9—12);没有“藐视”奴婢的申诉(13);没有“不容贫寒人得其所愿,或叫寡妇眼中失望”(16)和不与孤儿同吃(17—18),没有不救济穷人和弱者(19—23);不崇拜黄金和天象(24—28);对仇人不幸灾乐祸(29—30);没有不接待陌生人(31—32);不掩盖自己的罪过(33—34);没有不公平收买土地或酬付工钱(38—40)。约伯的虔诚和道德无可挑剔,不“瞻望处女”和不崇拜黄金和天象这两条,连多神教信徒也做不到。

约伯不想为个人辩护,他所针对的是多神教的指控。他的朋友从神的惩罚公正前提出发,推导出约伯必定有罪。约伯按照他们的逻辑进行逆向推理,他既然无罪,他们的神的惩罚必定不公正。由此,可以理解,约伯对“神”和“全能者”的抱怨实际上是针对多神教的批判。约伯的批判非常尖锐,如说:“全能者的箭射入我身,其毒,我的灵喝尽了”(6:4);他自称是“那将要灰心、离弃全能者、不敬畏神的人”(14);他“对神说:‘我岂是洋海,岂是大鱼,你竟防守我呢?’”(7:12)“世界交在恶人手中,蒙蔽世界审判官的脸,若不是他是谁呢?”(9:24)“神把我交给不敬虔的人,把我扔到恶人的手中”(16:11),等等。约伯的朋友对这些话加以谴责、漫骂、诅咒,但耶和华的崇拜者却不以约伯为过,从公元前4世纪起,《约伯记》就被无争议地列入希伯来圣经正典,因为以色列先知知道约伯批判的矛头所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