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伦禁忌的义务和本能

3.乱伦禁忌的义务和本能

上帝要为亚当造出“合适的帮手”,是为了让他选择生育的配偶,但亚当不愿从他们中间选择生育配偶,而愉快地接受了他“骨中的骨,肉中的肉”的女人。“骨中的骨,肉中的肉”犹如现代的克隆人,两人的婚配是百分之百的近亲繁殖。如果夏娃是亚当的性伙伴,那么上帝就造出了“不好”的东西。上帝造男造女是“好”的,图腾人的男女按照外婚制生育是好的,亚当和夏娃之间没有肉欲的夫妻关系也是好的。但男女关系也有不好之处,那就是近亲交配。亚当或者从那些上帝为他造出的“图腾人”中选择生育配偶,或者放弃交配生育,与上帝为他造出的“女人”连合“一体”,上帝要亚当自由地进行选择。如果亚当选择夏娃作妻子,那么亚当与夏娃不可违背乱伦禁忌。上帝与人的第一次合约,不是文字约定,也不是强加于人,而在亚当自由选择的条件下生效的自然本能。

上帝耶和华不但与人立约,而且为人提供人遵守合约的能力。上帝要亚当发明图腾制,是为了以此阻止原始部落近亲交配;上帝给予亚当和夏娃防止乱伦禁忌的本能,“当时夫妻二人赤身露体并不羞耻”(2:25)。如果我们追问:为什么不知羞耻?回答:因为彼此没有性吸引力,赤身露体并不引起性冲动,不会发生性关系。即使从日常经验也可以知道,在彼此没有性欲望的男女之间,如异性的幼童之间或幼童与近亲之间,不会因为赤身露体而感到羞耻。亚当和夏娃最初也是如此。

爱德华·韦斯特马克(Edward Westermarck)在《人类婚姻史》一书中指出,人类家庭成员免于乱伦,主要不是法律、习俗或教育造成的,而是出于本能。他说:“在正常情况下,人们并没有要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这种行为的欲望。一般说来,自幼就在一起亲密生活的男女明显地不存在那种恋情。”[22]根据他的观察,幼年起一直密切生活在一起的男女彼此缺乏性吸引力,甚至连想到他们之间的性关系,都会产生厌恶感。

20世纪60年代两项研究结果表明,从小密切生活在一起的男女确实有性排斥的现象。一项研究考察了台湾地区的童养媳习俗。童养媳和她的未来丈夫之间普遍缺乏性吸引力,他们长大后成婚的比例较低,结婚后离婚的比例也较高。另一项是在以色列基布兹集体农庄进行的调查。农庄中的儿童生活在一起,长期的朝夕相处并没有培养男女间的性爱,相反,这些农庄中的儿童(共125人)长大后没有一对结为夫妻。这些证据使得韦斯特马克当年提出的假说通过了经验的检验。[23]

其实,乱伦禁忌是不是人类本能的问题,圣经已有启示。“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象征分辨善恶的羞耻之心。对人类始祖来说,羞耻之心源于乱伦行为。亚当和夏娃在堕落之前,不知道、也不需要知道乱伦之恶和乱伦禁忌之善,过着天真无邪的生活,因此赤身裸体而无羞耻之心。只是在堕落之后,他们知道了乱伦的可耻,才不敢面对上帝,才需要裙子遮住下体。如果我们的这个解释能够成立,那么,人类始祖最初犯了乱伦之罪。圣经中有这样的记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