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状:核心价值观在民事司法裁判中的运用态势

一、现状:核心价值观在民事司法裁判中的运用态势

笔者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范围:关键词“核心价值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截止日期2021年5月29日,共检索出近11年来共计8815件民事裁判文书,其中涉及判决书8255件,裁定书554件,调解书1件,决定书5件。为了针对性地对样本裁判进行分析,笔者从中选取了200件在说理部分涉及“核心价值观”的判决书,并对其进行深入分析。

(一)司法裁判样本态势

1.宏观态势:总体递增,2015年后递增趋势较明显。根据图1可以一目了然地看出核心价值观在民事裁判运用中的时间分布情况,2015年较2014年增长了5.38倍,2016年较2015年增长了2.86倍,2020年较2019年增长了45.82%,截至2021年5月29日较2016年全年更是增长了54.26%。该态势的变化与最高院出台相关规定或发布典型案例推动核心价值观在司法裁判说理中的应用的时间也是息息相关的。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高院于2015年发布第14号文件,从鼓励诚实守信、维护公序良俗等十一个方面提出指导意见;于2016年分两次公布了弘扬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又于2020年5月发布“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后又于今年发布前文所述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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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司法裁判数量分布图

2.类型特点:一审案件为主,主要集中于部分案由。在8815件民事裁判文书中,民事一审程序案件5625件,占比63.81%。其中一审程序中婚姻家庭、继承纠纷、邻里间物权纠纷、合同纠纷等与人际相关的案件4059件,占比72.16%。此类案件中,一审法院大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独任审进行审理。鉴于此类案件案情较为简单,争议双方多系熟人,考虑到中国传统的以和为贵的人际关系,法院也更愿意在此类特定案由的纠纷中融入核心价值观,运用道德及情理的价值诠释实现矛盾化解的目的,这也符合《指导意见》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3.说理特点:宏观适用较多,具体阐述较少,复合说理方式较为常见。在笔者选取的200份研究样本中,经统计,对于24字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仅笼统阐述“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或“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判决书占比71%,其中指明“诚信”“友善”“和谐”的判决书共计79篇,占比75.24%,远超其他核心价值观中的子内容(详见表1)。另外,说理部分除了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外,结合其他民法基本原则、传统美德、价值导向、政策法规的复合说理方式也较多(详见表2)。

表1 说理内容分布一览表(https://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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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说理方式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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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说理作用:补强说理及道德宣教为主,直接证成为辅。在200份研究样本中,主要包括补强说理、道德宣教、直接证成三种说理功能作用,其中大部分判决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辅助说理的方式。一是作为补强说理型的案例111篇,占比55.5%,如“宋某与任某赡养费纠纷”的一审法院说理:“本院认为,百善孝为先,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老年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义务……不孝的行为,是严重背离中国传统美德,严重背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是道德教育宣示型的案例74篇,占比37%,如“江苏盐城捐款建桥被索赔案”的一审法院说理:“为了方便出行,促进经济发展,提高生活质量和水平,单位个人捐资建桥,是善举,值得弘扬和尊崇……朱某、王某起诉以部分捐资人……亦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三是直接证成型的案例15篇,占比7.5%,如“高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一审法院说理:“本院认为,法院的判决具有社会效应,应当弘扬及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中即使双方存在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张某据此主张双方之间的金钱交付即为赠予,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亦违反公序良俗,理应不予支持。”

(二)存在的问题浅析

1.说理模板化。如前文所述,存在较多判决仅笼统阐述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未结合案情具体说理,如河南某法院甚至在多起离婚纠纷案件中直接套用“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传递正能量,促进家风建设,维护和谐、美满的家庭关系,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说理模版。另外,绝大多数道德宣示型的说理也仅仅对“弘扬或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简单宣示,并未具体援引属于何种层次的核心价值观,导致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的价值目标过于模糊。

2.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说理取代法律论证。裁判文书说理应遵循三段论的方法实现事理、法理、情理及文理的相互统一,但仍然存在有的法院通过道德论述取代法律论证的现象,导致说理过于“感性”,缺乏“理性”,如重庆某法院在赡养纠纷的判决书中仅以核心价值观来论证被告的赡养义务,而未援引相关法律依据。

3.核心价值观层次混用。12种价值的核心价值观包括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这已经形成了共识。但实践中基于政策需求的导向性,部分法官为了“运用核心价值观来说理而运用”,而其本身对核心价值观的内涵不甚了解,从而出现混用、乱用的情况。例如作为“文明、和谐”的国家层次的价值观,却在说理过程中运用到个人层面,此种“低级错误”大大降低了裁判文书的公信力,其背后也反映了法官素养的参差不齐以及说理的随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