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与展望:检察履职为国际海事服务基地建设发展构建良好的法治环境路径探析
(一)围绕自贸区法治需求提升,构建重点突出的法律监督体系
一是以刑事案件办理为核心,全力加强油品产业链刑事犯罪预防治理。要强化油品贸易中海上人身、财产侵害及危害海上公共安全类犯罪惩防。
二是构建多元化海上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格局。探索共建“涉海基础互联平台”,为海事检察监督提供信息数据支持。结合运用检察机关“护海护渔护岛”海洋环境综合执法监督平台,依托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海事等部门共同建立的海上流动检察工作室,积极参与自贸区及其关联领域的海洋石化、原油储运、海洋船舶的执法协作,同步掌握辖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违法、破坏渔业岛礁资源、海上从业人员稳定态势等各类综合信息,形成集打击、监督、保护、预防的立体化系统。
三是探索开展海事商事诉讼监督。随着海洋经济的迅猛发展,海洋文化和经贸的国际化,各类海商海事案件数量也大幅上升。
四是做强公益诉讼,维护自贸区海域生态文明建设。建立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协作机制。通过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海事、海警等行政机关主动对接、积极融入,建立起涉海洋海事重大案件联合督办等机制,推动形成全面支持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工作架构,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油气全产业链建设下生态环境的合力。
(二)围绕服务保障效能提升,推进检察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发展(https://www.daowen.com)
一是探索构建自贸检察一体化办案框架。当前海洋领域案件类型呈新型化、涉外化的发展趋势,需继续突破海洋检察工作的模式和机制,紧贴区域内海事海商领域航运金融、邮轮运营、船舶修造、江海联运、油气全产业链等重点产业发展集群建设需求,探索与江苏、上海、福建、山东、广东等多个沿海省市建立区域海洋检察工作的联动机制,运用一体化办案系统等科技手段推动海上丝路各节点省市及其关联区更深层次的司法协作。二是构建以政法委领导为中心的公检法司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等全面参与的“海上枫桥”格局,升级海上矛盾化解处理联系联系合作机制。利用自贸区行业优势,与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等建立前瞻性研究及预防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化解法律风险机制,加强对矛盾纠纷的诉前防控。三是实行海事刑事案件跨区域集中办理制度。在宁波海事法院“三审合一”改革试点背景之下,检察机关构建跨行政区划海洋检察管辖制度不能缺位,可以与法院相互配合、协同共治,建立更加符合海事案件司法规律的检察、审判机制。如结合海洋检察的特殊性,统筹规划,对于跨区域海事刑事案件实行市检察院统一集中办理。
(三)围绕检察机关效能提升,加快数字检察改造运用
随着信息化建设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司法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需调整和变革刑事诉讼的思维和方式、对策和策略,有效破解数字经济下的司法难题。要以数字化改革为抓手,强化数字检察运用,深化大数据检察监督模式改革。依托检察业务系统、政法一体化系统、行政执法综合平台等基础,链接刑事案件前段行政调查和后续行政处罚等多个环节,打造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之间的双向互动,以刑事案件的后续行政处置作为切入点,着力解决刑事案件行政处罚缺位、行政执法监督不充分等问题。以大数据建设为依托,通过数据碰撞、比对、分析发现监督线索,探索出一条“解析个案、梳理要素、构建模型、类案治理、融合监督”的大数据检察监督路径,从类案角度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的治理类建议,实现将“数字检察”办案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
(四)围绕检察履职能力提升,加强专门人才队伍建设
海事服务基地建设涉及面广,对于检察机关是个全新领域,必须加强专门化人才队伍培养建设。一是充分发挥省海洋检察舟山教学基地的作用,加强海洋治理、自贸区、油品全产业链等相关知识的全员培训,加快提升全市检察队伍整体专业素养,进一步提高海洋、海事、海岛海域、渔业、港航、自贸试验区等相关专业领域的法律监督专业深度、提高监督能力和权威。二是大力发挥自贸检察、海洋检察专家智库的作用,加快专门化检察人才培养,加强对海关监管、金融、税收、国际贸易、知识产权等专业领域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的及时预判和专业分析,形成强有力的专业化法律服务保障意见和措施。三是积极引进海洋、海事、航运、金融、贸易、知识产权等领域有法学教育背景的专业人员,并从相关专业研究机构、仲裁机构引进具有专业研究能力的成熟人才充实检察队伍。四是以更加开放的思维加强检察官专业化、职业化培养。通过将培养对象定向选送自贸管委会、市政府法制办、海警、海事法院、海洋与渔业、航运、海关、金融等单位交流锻炼或跟班学习,加快熟悉掌握相关专业领域知识,提高综合检察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