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求方:司法实践面临老龄化挑战
(一)涉老案件剧增
随着老年人人口数量的增多,与之有关的诉讼纠纷明显增加。自2000年步入老龄化社会以来的20年间,老年人口比例增长了8.4个百分点。相应的,笔者在裁判文书网中分别以案由“赡养费纠纷”“继承纠纷”为关键词,搜索到2007至2020年间的判决文书数量,结果显示,涉老案件数量的增长速度远远高出人口增速。赡养费纠纷和继承纠纷等家事案件,多发生于亲属之间,国家难以担当起守护老年人权益的责任,家庭显然也不能发挥其应有的庇护机能。1950年《婚姻法》的规定使得父权地位下降,经济政策的变更又使得传统家庭财产制度不复存在,老人成为家庭的弱者,丧失了对家庭财产的控制权,从而也对子女的行为缺乏强有力的约束。
(二)法律保障不足
老龄化是一个动态概念,老龄化社会是老年人口不断发生变化的社会,其间需要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有着复杂而动态的特点。尽管法律方面对老年人司法权益保护非常关注,但在预见性、体系性上仍存在一些缺陷,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赡养义务主体过窄。根据现有法律,赡养人的配偶只需履行协助义务,老年人不具有对赡养人配偶要求赡养的直接请求权。在对于婚姻的一般了解中,经济强弱影响甚至决定经济地位。对老年人赡养义务的不对等会加重经济弱势一方的压力,甚至影响其对赡养义务的履行,最终伤害老年人的权益。(https://www.daowen.com)
2.赡养顺序要求模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赡养主体的履行顺序没有作出明确:老年人之间的扶养义务与子女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孰先孰后?养育多位子女的老人如何主张权利,毕竟现实中子女的经济条件存在显著差异。
3.精神关怀不足。当生存性的保障得到解决后,法律必须与时俱进地对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予以同步关照。《民法典》对于老年人的“目光”主要在于保障其赡养抚养费的请求权,还没有“透过物质到达心灵”。虽然法律已作出维护老年人精神利益的立法尝试,但是何为“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何为“不冷落”,以及不作为的责任承担等都没有得到明确,以至条款无法形成较强的约束力。法律条文的模糊,自然会导致司法实践中“精神赡养”裁判的稀少,执行效果更加不如人意。“常回家看看”,更多是一种号召与呼吁。
(三)老年人维权内部动力匮乏
1.自身维权能力弱化。在我国老龄化进程中,人口数量只是问题的一面,我国老年人的健康状况不容乐观。5月12日,中国老龄协会发布《认知症老年人照护服务现状与发展报告》,报告指出,目前,中国有超过1.8亿老年人患有慢性病,60岁及以上老年痴呆患者约有1507万,认知症老年人的照护服务需求呈现快速增长趋势。预计到2030年,中国老年痴呆人数将达到2220万,2050年将达到2898万。老年人的基本人权常常因为生理或观念上的原因,被社会漠视,妨碍了老年人平等、自由、有尊严地生活,也妨碍了老年人老有所为,平等地参与社会发展,享受社会发展成果。
2.家庭养老功能下降。值得注意的是,人口抚养比从2010年的34.2%逆转为45.9%。总抚养比是老龄人口抚养比与未成年人口抚养比之和。经预测,到2035年我国老年抚养比将超过50%,2050年将达到67.9%,劳动力的养老负担可见一斑。这意味着,老年人口增加,给子女抚养带来的压力增大,实务中关于赡养纠纷的案件、劳动关系纠纷或许会相应上升。但与之不相适应的是,家庭养老功能在现代社会的进程中逐渐弱化。家庭在农业生产社会中具有较为坚实的结构基础,在熟人环境的秩序下,是拥有紧密关联的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