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管理监督工作的背景与特征

一、案件 管理监督 工作的背景与特征

(一)案件管理监督工作的产生背景

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自2013年改革成立以来,打破了长期以来业务部门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格局,形成了承担管理、监督、服务、参谋职能的新格局。2016年,以构建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为目标的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全面铺开,强调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管理的重要性,案管部门作为检察机关业务管理枢纽,负责案件受理审查、程序把关、信息公开等工作,其工作内容核心是通过实行监督工作“案件化”管理,构建以案件为载体的新型检察监督工作模式,实现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

张军检察长指出:“我们不是在办案中监督,就是在监督中办案。”司法体制改革后,检察官主体责任地位得以凸显,规范检察官案件办理,监督制约其履职,成了案件管理部门工作重点,监督重心从对部门的整体监督转移到各案、各人上来。在监督工作中以利用收送案管理、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分别在事前、事中、事后对办案活动做到了全程、同步、动态监督。

(二)案件管理监督工作的基本特征

从新时代检察职能的价值取向来看,案件管理监督工作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司法性,业务部门的案件办理以“办”为核心,案管部门的案件管理以“管”为核心,业务部门、检察官是检察业务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案件的办理,案件管理部门以案件为载体,管理各业务部门、检察官的司法办案行为。这就好比运动员和裁判的关系,业务部门承办人是运动员,对案件办理全过程以及案件负责,案件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好比裁判,对案件办理的全过程以及案件进行管理监督,并对案件质量进行评查监控。这一属性的确立,有效解决了案管职责与司法办案之间的关系处理问题,强调案件管理与司法办案要切实做到“监督而不替代、管理而不越位”,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强化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2.规范性。案件管理部门从“控制”的角度,做好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从程序控制、质量控制以及权力控制三个方面,通过流程监控对司法办案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动态监管,通过案件评查把握案件质量,通过内部监督制约遏制检察权的权力滥用。这一属性的确立,有效解决了案管控制与办案效率的关系,案管控制与办案效率并不冲突,案件管理部门也并未凌驾于其他业务部门之上,只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为司法规范化努力。

3.全局性。案件管理的全局性既包含管理内容“全局”,又包含管理职能的“全局”,案件管理不应只作为一个服务全院司法办案活动的“大内勤”,也不应自恃成为掌控全院司法办案活动的“领导者”,在对司法办案活动的监督管理的同时,更服务于司法办案活动。这一属性的确立,有效解决了司法实践中案管监督与服务办案的矛盾关系,为案件管理找准其自身职能定位起到关键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