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问题及成因分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于民事审判流程节点的困境

一、存在问题及成因分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于民事审判流程节点的困境

(一)适用审判节点分布不均

将核心价值观的融入只集中于裁判文书阶段,立案阶段、送达阶段、庭前调解阶段、庭后答疑阶段均未从卷宗中体现出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其间。融入路径过于集中在某个节点,不利于核心价值观多维度向整个司法审判工作渗透,也不利于核心价值观跟司法审判工作的融合。审判工作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环环相扣,各个流程节点息息相关,各个流程节点均可以解决矛盾纠纷,如果仅集中在裁判文书上融入核心价值观,把社会矛盾靠后解决,从司法效力和社会效果的角度来看,均有悖于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审判的初衷。

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笔者试分析如下:

1.立案登记制的施行,在实务操作中让法院在立案阶段不敢过多介入其他工作,担心给当事人造成抬高立案门槛的误会,所以立案阶段以效率优先,只要材料审查过关立则即立案后直接进入下一流程节点。

2.当事人在进入庭审程序前,不接受其他司法形式的解决矛盾的方式,仍以传统的庭审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权威形式,与法院在矛盾纠纷解决多元化选择的形式上,存在认知上的偏差。

3.法官庭审阶段过于程序化、流程化,对调查阶段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的运用过于僵硬,民事证据和事实的查明,有时候在达到高度概然性时便可作出民事法律事实的认定,但在庭审阶段,面对事实查明的僵局,法官未能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庭审驾驭中,未能对诉讼参与人进行核心价值观上的引导。以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庭审为例,按照日常的民间借款交易习惯来看,民众在生活中发生借贷,很多存在“砍头息”的现象,但该生活常识并未体现在诉讼证据中,当事人在庭上因缺少相关证据,仅凭陈述,从证据规则上很难被法院采信,在庭审中,法官应当结合现实生活客观存在的这一现象,在一方当事人没有证据的情况下,通过“诚信”这一核心价值观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宣传和引导,引导另一方当事人如实陈述已经收取“砍头息”的事实,让法律事实更加接近客观事实,从而达到事实上的公平,在庭审中融入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导向,更加有利于事实的查明。(https://www.daowen.com)

当然,从另一方面来看,样本卷宗虽然未体现出在其他流程节点融入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是从审判实务来看,未能体现出来的部分均是通过日常口头工作作出,并未反应在卷宗中。例如庭前调解工作,在审判实务中送达阶段也伴随调解工作同时进行,因占比量小,在调解不能成功的情况下,出于司法效率的考虑,该部分工作消化在送达阶段中,未体现在案件卷宗里。

(二)融入方式简单、程序化

说理是司法裁判的灵魂,是司法公正性的根本体现。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19份判决为例,在“本院认为”部分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表述,均出现同类化的现象,表述方式、用词均高度类似和重合,不能很好将个案之间的特点作出区分。缺席判决的裁判文书和双方当事人均到庭的裁判文书中,均以高度相似的表达方式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的表述,裁判语言的选择与表达,离不开具体的案件情境和所处的生活场景,没有针对双方的诉辩意见作出有针对性的说理认定,使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的效果打折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的核心法理”。在裁判文书用词上,虽然出现核心价值观的内容的用词,但是裁判文书中并未明确指出该内容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并未明确出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样的字眼,突出性不强,难以让受众产生价值取向上的高度共鸣。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系列案案情相似、事实较为清楚,矛盾相似,容易导致裁判文书制作时出现批量化制作,未能针对个案作出个性化订制,未能给事理、情理、法理营造出一个属于个案的情境,让当事人看得明白、区分得明白,导致“千案一面”。

(三)融入案件种类过于单一,在各类案由中分布不均

自由、平等、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已经通过立法的形式,散见于《民法典》和各类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中,并通过公开审判制度、辩论制度、回避制度、合议制度、两审终审等审判制度来实现。但是在裁判文书这一块,核心价值观的融入种类仍然很单一,仅集中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这一类型案件中,其他合同纠纷案件、侵权类案件中绝少体现,适用面的狭窄,不利于核心价值观在案件广度上的渗透。在民事审判中,平等、自由、诚信原则始终贯穿民事纠纷始终,换个角度来看,最大公约数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矛盾多元化的今天,之所以形成民事纠纷,在于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现象的出现,那么在日益增多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仍有广阔的空间可以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所以出现融入案件种类单一问题,笔者试分析如下:首先,如前文所述,部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已经以法律原则的形式写进《民法典》,在民事审判中,除非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否则法官很少援引法律原则的规定作为裁判的依据,这就导致很多明明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的民法原则,未能体现在民事裁判文书中;其次,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尚处于实施的初级阶段,指导性案例较少,法官缺乏相关案例参考,是否可以准确把握,将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中,缺乏相应的适用审查机制,容易导致适用法律不准确的情况发生,影响办案实效,出于谨慎,比较少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