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典型意义
一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切实推进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力度。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旨在一定期限内或终身剥夺犯罪分子原来作为国家公民所享有的政治自由和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力,防止犯罪人继续在政治上危害社会国家。刑事判罚具有法定性和唯一性,在司法审判中,不应遗漏任何一项刑罚,哪怕是非监禁性质的政治性惩罚,附加刑亦是刑罚的一部分,不能忽视。审判机关要维护司法惩戒的严肃性,保证罚当其罪。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与人民法院开展坚持不懈的沟通与协调,以制发书面监督意见的方式作为有效监督手段,实现了“情、理、法”的有机统一,保障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体现了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监督的有为、有位及履职担当,为专项活动取得实效提供了扎实的基础。
二是多院联动,促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案件实际执行到位。本次案件办理由市级院统一调度、三个县区院积极参与,分别联合了辖区的公安机关、监狱部门,发挥了多院联动的作用,从刑事执行监督任务中及时发现问题线索,有效开展了刑事审判和执行监督。本案线索来源自宁江监狱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报备的《宁江监狱关于对刑满释放剥夺政治权利人员告知函》,以及宁江监狱对罪犯邢某山出具的《释放证明书》。市院经审查将文书转交罪犯户籍地龙潭区检察院。龙潭院收到线索后立即组织人员向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其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情况。经调查,罪犯邢某山出监时预留的户籍地住址早已经拆迁,根据公安机关系统显示该名罪犯最新登记的居住地在高新区。随后,市院将该线索转交高新区检察院。高新院初查中发现罪犯邢某山因又犯罪,已于2020年被龙潭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至此,由于罪犯已纳入刑罚执行中,该案件已可以“收案”。但是,市院没有将案件搁置,而是以“不等不靠”的工作作风,继续督导基层院开始监督。为了及时落实罪犯邢某山最终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情况,市院在整合案件信息后,积极调取罪犯全部刑事判决,最终得出结论:2020年,龙潭区人民法院在对罪犯邢某山作出刑事判决时,未将其前罪中的剥夺政治权利合并执行,属于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应当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市院立即向龙潭区检察院移送《交办函》及全部案件卷宗材料。最终,龙潭区检察院下发检察建议书,并公开宣告送达,在多级检察机关的联动监督下,龙潭区法院开庭再审,撤销了原刑事判决第一项,将前罪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中尚未执行的刑罚日期合并执行。(https://www.daowen.com)
三是积极探索多种监督方式,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对法院生效判决的监督不局限在刑事检察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作为刑事检察的重要组成,统一应通过各种监督方式对刑事诉讼执行全过程实现无死角监督,以此诠释新时代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重要性。本案的办理,始终坚持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相结合,综合运用上下联动、调查核实、检察建议、公开宣告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剥夺政治权利执行中存在的违法问题,保障了刑罚执行的顺畅有序,切实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导地位,将法律赋予的检察监督职能做实、做强。
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内涵更丰富、要求更高,刑事执行检察的工作理念也在持续转变和创新发展。吉林地区两级检察机关转变以往的一味强调硬性监督的工作思想,通过在刑事诉讼及刑罚执行中履行好主导责任,起到工作引领的作用,以此通过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促进刑事执行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真正做到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三者的有机统一,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和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