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认罪认罚案件加强检察内部监督的现实依据

一、对认罪认罚案件加强检察内部监督的现实依据

(一)检察内部监督是制度规范性的必然要求

检察机关要对公安机关的认罪认罚程度进行审查,也要保障后续庭审中认罪认罚案件的从快、从宽、从简原则落到实处,自然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就不可或缺,需要内部监督机制来规范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制约检察权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行使。因此完善检察内部监督是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整、规范的必然选择。

从程序正当性角度出发,检察内部监督也是顺应“用权必受监督”原则的体现。

(二)检察内部监督为嫌疑人“自愿性”提供保障

与普通程序相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际操作中让犯罪嫌疑人权利受损的可能性更高,现有的制度规定和理论研究并不能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其中,最容易受到侵犯的是嫌疑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权利。(https://www.daowen.com)

一方面,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须履行告知义务,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但侦查机关可能存在取证不合法、侦查活动不规范等问题,以此检察机关要对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进行审查,避免出现诱供。另一方面,在检察阶段,认罪认罚案件中也可能存在承办人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嫌疑人对认罪认罚的权利、义务了解不充分,或者为达到让嫌疑人认罪的目的而走向辩诉交易。因此,保障嫌疑人“自愿性”才有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挥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作用,这也有赖于建立完善的检察内部监督机制。

(三)检察内部监督可以防范量刑建议权的滥用

检察机关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享有较高自由度的量刑建议权。根据规定,法院在审理认罪认罚案件,除可能影响法院公正审判的五种情形和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辩方有异议的以外,一般应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在实践中,检察院认罪认罚精准量刑的法院采纳率基本能达到90%以上。因此,量刑建议在该制度运行后对审判结果的影响力增强。而有如此现实价值的量刑建议权一旦缺乏健全的监督,就会导致权力的滥用。

(四)检察内部监督有助于降低认罪认罚案件中廉政风险

在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如犯罪情节、退赔谅解等量刑情节、多名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平衡等,决定从宽的幅度,犯罪情节轻微的甚至可以纳入不起诉范畴。同时,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过程中还包含了控辩协商过程。而司法体制改革后,员额检察官被赋予独立行使检察权,在权力行使更有弹性的环境下,员额检察官的自由裁量范围也就更大。在轻微刑事案件和可诉可不诉案件等情况中就可能滋生腐败;在协商机制下,员额检察官办案过程中也可能受到外部干预,都存在隐形的廉政问题。